山西太原市公积金新政实施

央广网太原3月6日消息(记者张洁) 近日,山西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套数认定标准;二是放宽申请“商转公”及“部分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消费行为时间限制。

购房套数认定中,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为缴存职工需满足在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方可认定为首套住房。二套住房认定分为四种情况,购房地有一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购房地有一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有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记录;购房地无住房但全国范围内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全国范围内购买同一套住房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不予发放贷款有三种情况,购房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地有一套房产记录,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购买不同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在全国范围内有购买不同住房的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通知》中特别强调,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不计算在住房套数之内,以前办理过公积金装修贷款不计算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之内,但“商转公”及“部分商转公”贷款、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申请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之内。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于2024年3月1日以前通过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其他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任一合同签署时间在2024年3月1日以前均可;借款人办理“商转公”或“部分商转公”贷款时,柜台人员重点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签署时间,重点审核抵押房产是否商贷购买的本套房产,采取其他房产抵押的不受理;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上的商贷放款时间不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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