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內部人短線交易 投保中心行使歸入權逾50億元
投保中心依证交法第157条规定,以股东身分催促各上市柜公司董监事,对内部人短线交易行使归入权或代位行使归入权,累计至2023年底止,总结案金额已近新台币50.87亿元。
金管会证期局公布,投保中心自1994年下半年至2023年上半年止,应行使归入权案件共计9297件,应归入金额逾54.17亿元。
2023年第4季投保中心就应行使归入权案件执行结案共97件,结案金额逾1130.13万元;累计至2023年第4季止,总结案共9261件,总结案金额近50.87亿元,未结案件有36件。
为保障投资人权益,投保中心将持续督促各上市柜公司遵循证交法第157条规定,对内部人因短线交易所获致的利益尚未归入公司者,确实执行请求。
证交法第157条规定,若发行股票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0%股东,对公司上市柜股票于取得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再行买进,并因而获益,公司应请求将其利益归于公司。
此条规范的目的,在于防止公司内部人与持股超过10%的大股东凭借特殊地位,透过内线消息买卖股票以短线交易图利,影响投资人对证券市场信心,因此,只要具有公司内部人及大股东身分且股票交易行为在6个月范围内,就须将所得经济利益归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