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电子发票的好处

所谓的「电子发票」系指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买受人时,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之统一发票;营业人于电脑系统开立之电子发票以档案型态储存于加值服务中心(或整合服务平台),买受人可视其需要至加值服务中心(或整合服务平台)下载列印。

如果使用电子发票,营业人可利用下载之电子档转档办理媒体申报或采网际网路申报,非但不会增加复杂度,还可以节省进、销项凭证之登录时间且可减少错误,节省纸本发票成本和储存空间,提升公司整体e化及内部控制效能,更可以节能减碳,善尽环保爱护地球的社会责任。

政府为了要鼓励营业人尽早改用电子发票并落实这项政策,推动一些相关的配套和优惠措施,其中包含:

一、只要是102年12月31日以前经主管稽征机关核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配合改用电子发票,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该年度符合下列规定者,可享扩大书审纯益率降低1%或非扩大书审案件所得额标准降低2%之租税优惠:

1.经营零售业务。

2.全部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第3项规定,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统一发票。

3.依规定设置帐簿及记载,且当年度未经查获有短漏开发票情事。

二、如果开立及接收电子发票之份数占该其申报总分述之比率在5%以上者,税务违章案件可享有部分减免处罚之优惠。

1.其少报之销项税额占该期全部销项税额之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

2.其多报之进项税额占该期全部进项税额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

3.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每张所载之销售额在新台币二千元以下、销售额较实际销售额短(溢)开新台币二千元以下或营业税较实际营业税短(溢)开新台币一百元以下。

三、财政部105年7月15日台财税字第10504604020号令修正发布「统一发票使用办法」部分条文,其中第25条增订稽征机关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核准营业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立统一发票,希望营业人能够尽速转换改用电子发票。

但是现行已核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人,仍可使用电子计算机发票至财政部订定之落日日期为止,以避免负担额外成本。

根据实务上采用电子发票营业人的经验分享,目前施行上大多只局限在销项发票使用电子发票的方式,由电脑开立并以档案型态储存于整合服务平台,无须列印纸本发票,充分感受到所有使用电子发票的好处。但在进项发票的部分,基于许多商家仍未导入电子发票,故使用电子发票申报营业税并不代表进项税额也可高度自动化处理,此部分有待日后相关单位可以设法排除解决这部分的问题,以达到无纸化最高境界。

基于未来趋势是要走向无纸化的社会,提早配合政府政策并导入电子发票是值得考虑的选项。(本文作者为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