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发文明确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6月2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明确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在此之前,人民银行于4月7日宣布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5000亿元,利率1.75%,期限1年,可展期2次,每次展期期限1年。

《通知》规定,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

《通知》规定,在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通知》还提出,结合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额度使用情况,可视情延长政策实施期限。

为确保专款专用,《通知》明确,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对于未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通知》还要求,压实经办银行审贷责任,要从严审批,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从快发放贷款,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相关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相关部门要对项目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