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公布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第一批)

本文转自:人民网-四川频道

今年以来,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餐饮浪费突出问题,严格监管举措,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成都市郫都区某幼儿园涉嫌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2024年5月6日,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郫都区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等相关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巴中市通江县某餐饮馆未对服务人员进行珍惜粮食、反对浪费培训且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行为

2024年5月28日,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通江县某餐饮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对服务人员珍惜粮食、反对浪费培训记录且在经营场所未张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月15日开业以来未对其餐饮店服务人员进行珍惜粮食、反对浪费培训,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当事人经营场所服务人员也未引导进店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要求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广安市邻水县某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

2024年1月9日,广安市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邻水县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张顾客已离席的餐桌上剩菜较多,存在明显浪费现象。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服务人员在明知菜品份量足够的情况下,仍以本店特色菜为由向消费者推荐了两道菜,诱导顾客超量点餐,导致剩菜较多,造成浪费。另查明,2024年1月2日,当事人因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已被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

广安市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4.凉山州美姑县某学校在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

2024年3月5日,凉山州美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美姑县某学校食堂餐饮浪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依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浪费,在食堂垃圾桶内发现约500余斤学生倾倒的剩饭剩菜。经查,当事人对学校食堂用餐人数、做餐、配餐动态管理不及时,对新来的厨师培训不到位,未控制好烹饪饭菜的数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

凉山州美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甘孜州德格县某餐饮店浪费食品

2023年12月21日,甘孜州德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德格县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消费用餐规则、防止食品浪费要求等标识,餐厅内消费者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甘孜州德格县市场监管局当即责令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立即整改。2024年1月1日,甘孜州德格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上述食品浪费行为依然存在,并且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以向消费者推荐特色菜的方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就餐结束后也未提醒打包处理,导致消费者超额下单后食品浪费严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

甘孜州德格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6.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某餐饮店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2024年3月7日,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沿滩区仙市镇某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属于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遂宁市安居区某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2024年4月12日,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安居区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包间等醒目位置均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服务人员在消费者点餐时也未能及时提示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南充市蓬安县巨龙镇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2024年4月22日,南充市蓬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蓬安县巨龙镇某饭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在消费者点餐过程中也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且后厨留存有较多餐厨废弃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南充市蓬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广元市青川县三锅镇某农家乐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2024年1月17日,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青川县三锅镇某农家乐饭店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服务人员未向消费者提示说明按需适量点餐,也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任何反食品浪费相关的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达州市渠县某面庄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

2024年2月5日,达州市渠县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渠县某面庄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任何反餐饮食品浪费提示、标识、标牌等,且未按照有关规定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达州市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乐山市市中区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2024年5月28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市中区某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无防止食品浪费、厉行节约提示提醒标识,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宣传画。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9日开业,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无防止食品浪费、厉行节约提示提醒标识,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宣传画,服务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设有食堂的单位和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切实做到店堂内有“适量点餐、反对浪费”等宣传标识,服务人员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倡导餐后将剩余饭菜打包带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经营者落实制止餐饮浪费主体责任。广大市民如发现相关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唐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