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润东收购上海博泰股权违反《反垄断法》被罚50万元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于明效 上海报道

3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润东)收购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泰)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处罚决定,给予苏宁润东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苏宁润东,2015年在上海市注册成立,是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业务。上海博泰,2009年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车载信息娱乐系统业务。

2017年6月7日,苏宁润东与上海博泰等签署《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苏宁润东以(略)取得上海博泰14.08%股权。2018年6月1日,上海博泰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经市场监管总局调查,苏宁润东收购上海博泰14.08%股权,取得上海博泰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在此之前,未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同时,就苏宁润东收购上海博泰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市场监管总局给予苏宁润东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苏宁润东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苏宁润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