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之乱 证期局提四点怒斥胡说八道

近来多份报导引用某大学法院院教授、前证管会官员郭土木的证词,指TDR不是财政部在1987年发布的第900号函令公告管制的范围,亦即认为TDR不是证交法授权900号认定的有价证券范围。

证期局副局长高晶萍表示,第一档TDR是1998年才在台发行,1987年公告的900号函令内容自然不会有TDR,但随着TDR发行后,就解释为证交法规定的有价证券,自然纳入900号公告的范围,「这是法规自始一脉相承的解释」,并没有改变过。

金管会第一点澄清郭土木只是当时证管会承办组的人员,并不是真正承办科的官员,即不是当时真正承办TDR管理的证管会官员。

第二点针对近期有涉TDR炒作的被告遭判刑入狱,援引郭土木证实,认为金管会2015年及2020年回函内容有误,控告金管会承办人员伪造文书,金管会亦严正澄清。

金管会强调TDR是外国公司将其境外上市股票,透过存托契约与保管契约方式在台发行表彰外国公司股票的凭证,核属900号公告的有价证券,在台募集、发行与买卖,均应受证券管理法令规范。即TDR是证交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价证券非常「明确」。

同时为规范TDR的募集发行与买卖,在1992年依证交法第22条授权订定「募集与发行台湾存托凭证处理准则」,并由证券交易所订定上市审查与交易制度,1998年有第一档TDR在台挂牌,并非证交法在2012年修订外国公司专章后才将TDR纳入规范。

第三点是针对2015年及2020年两份回函,是分别依立委及台北地方法院来函要求,就TDR所涉法规疑义回复,是本于证交法所定主管机关的职权,依据法律说明法律适用及其过程,未有刑法第213条的公务员登载不实罪或第216条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罪规定的情事。

第四点是报载少数投资人因炒作TDR遭法院判决定谳的案件,按投资人买卖TDR涉炒作等不法行为,依证交法诉追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市场秩序并保障投资,才符证交法保障投资的制定目的,这也是法院历来稳定的见解,金管会会尊重法院判决结果。另就目前系属于法院审理的案件,金管会吁请各界尊重法院权限,留给法院充分独立的审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