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最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6月1日,滕州发布一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滕征补公告〔2024〕9号),涉及北辛街道北刘居、小岗居,龙泉街道冯西居,荆河街道张刘居,东沙河街道前荆沟村等4个街道5个村居。

滕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滕征补公告〔2024〕9号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北辛街道北刘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北辛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辛街道北刘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5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北刘居土地,位于鑫旺街以东、陶山路以南,总面积0.0444公顷,其中:

建设用地0.0444公顷(物流仓储用地0.0047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0184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135公顷,工业用地0.0078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6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北刘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北刘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1.332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北刘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辛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日

滕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滕征补公告〔2024〕9号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龙泉街道冯西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龙泉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龙泉街道冯西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冯东、冯西区域棚改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冯西居土地,位于善文街以南、荆泉路以西,总面积4.646公顷,其中:

农用地0.4991公顷(水浇地0.3189公顷,果园0.146公顷,其他林地0.0092公顷,农村道路0.025公顷);

建设用地4.1469公顷(农村宅基地3.1065公顷,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7541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2863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6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冯西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冯西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139.38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冯西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龙泉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日

滕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滕征补公告〔2024〕9号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荆河街道张刘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荆河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荆河街道张刘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加油站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5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张刘居土地,位于解放路以南、振兴路以西,总面积0.2901公顷,其中:

农用地0.0358公顷(果园0.0003公顷,乔木林地0.0003公顷,其他林地0.0352公顷);

建设用地 0.2543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2543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6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张刘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张刘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8.703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张刘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荆河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日

滕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滕征补公告〔2024〕9号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北辛街道小岗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北辛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辛街道小岗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5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小岗居土地,位于红荷大道以南、文化路以西,总面积0.7324公顷,其中:

农用地0.0101公顷(水浇地0.0001公顷,其他林地0.01公顷);

建设用地0.7223公顷(农村宅基地0.6254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622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34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6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小岗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小岗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21.972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小岗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辛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日

滕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滕征补公告〔2024〕9号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东沙河街道前荆沟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东沙河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东沙河街道前荆沟村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5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前荆沟村土地,位于鑫通盛路以南、343省道东侧,总面积4.9877公顷,其中:

建设用地4.987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6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前荆沟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前荆沟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149.631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前荆沟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东沙河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日

法律支持丨刘彤 15863205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