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兰州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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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要征地了

城关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范围

兰州市城关区排洪南路 590号、592号、594号、600号、602号、604号、700号、定西路3号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

征收实施

(一)由城关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向被征收人告知相关事项。

(二)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并委托城关区人民政府嘉峪关路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城关区人民政府嘉峪关路街道办事处在征收现场设立办公室,负责公示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产权调换房屋平面图、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房屋调查摸底登记情况、房屋评估和分户报告等有关资料;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评估分户报告等资料;负责接待咨询开展日常工作。

(三)签约期限: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按规定程序完成评估机构选择,分户评估报告公示期满之日后起,10日内完成。

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征收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在房票安置、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中自愿选择。

本次征收执行住宅房屋最低补偿面积制度,被征收住宅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

1.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由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核发房票,房票面值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附属物(构筑物)价值、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奖金、补助、房票安置奖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可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人可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即房票受让人。房票受让人使用房票限定为本人。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房票的使用、结算等具体相关规定详见《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2.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符合最低补偿面积制度的,按最低补偿面积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

异地现房安置:兰东花园小区,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街道大沙坪 645 号,现房、毛坯、完全产权。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以评估价值互相结算差价:超过后的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以市场价格购买;不足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调换后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征收人。

补助标准

(一)住宅房屋

1.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

(1)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支付。每月不足1600元的按 1600 元支付。

(2)被征收住宅房屋下落户人员中有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10%;有持有《残疾证》的,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30%;有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持有《残疾证》的,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40%。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现房产权调换的,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补助。

3.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按2000元/户/次的标准发放两次,共计4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

1.选择货币补偿,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补助。

临时安置费标准: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5%的标准支付。

2.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动力设施、机器设备、货物、生产办公用具等搬迁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实际需发生的搬迁费。

奖励标准

(一)对自签约起始日起1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发放奖金50000元,逾期不予发放;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且在签约起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的房票安置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签约起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自签约起始日起1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付房屋的,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给予不结算差价的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给予不结算费用的奖励;

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以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后,另给予与差价等额的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给予不结算费用的奖励;

(五)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签约起始日起1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发放100000元奖金。逾期不予发放;

(六)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自签约起始日起 10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0%的奖励。逾期不子奖励。

来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https://www.lzcgq.gov.cn/col/col11458/index.html

来源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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