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恒信玺利及时任董事长李厚霖等被罚1350万

中新经纬8月16日电 证监会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玺利”)及时任董事长李厚霖等被罚款1350万元。

具体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恒信玺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恒信玺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恒信玺利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22年上半年,恒信玺利通过修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回单的方式虚增银行存款,通过虚假采购的方式虚增存货,通过虚构与加盟商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成本、利润,通过账外列支人工工资、店铺租金等管理费用的方式虚减费用,导致恒信玺利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2015年虚增存货30422.61万元、银行存款50626.44万元,虚增资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5.06%;虚增收入21698.3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5.35%;虚增成本14416.09万元;虚增利润7282.2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15%。

2016年虚增存货61250.17万元、银行存款51075.46万元,虚增资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42.79%;虚增收入7891.9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55%;虚增成本5348.17万元;虚增利润2543.7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74%。

2017年虚增存货63517.68万元、银行存款77059.03万元,虚增资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48.60%;虚增收入1500.88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91%;虚增成本1056.95万元;虚增利润443.9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9%。

2018年虚增存货73523.04万元、银行存款103768.35万元,虚增资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1.95%;虚增收入5802.6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50%;虚增成本3916.00万元;虚增利润1886.6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19%。

2019年虚增存货110676.81万元、银行存款68016.72万元,虚增资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3.37%;虚增收入17863.68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66%;虚增成本11885.84万元;虚增营业利润5977.84万元,虚减费用3410.59万元,虚增利润9388.4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6.96%。

2020年虚增存货203,030.83万元,虚增资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2.81%;虚增收入25922.2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76%;虚增成本15369.82万元;虚增营业利润10552.41万元,虚减费用2307.32万元,虚增利润12859.7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5.14%。

2021年虚增存货200187.66万元,虚增资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48.04%;虚增收入47216.0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0.88%;虚增成本33436.91万元;虚增营业利润13779.12万元,虚减费用1752.36万元,虚增利润15531.4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2.73%。

2022年上半年虚增存货197067.20万元,虚增资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46.47%;虚增收入11892.1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93%;虚增成本7852.57万元;虚增营业利润4039.54万元,虚减费用224.75万元,虚增利润4264.2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62.11%。

二、恒信玺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4月28日,恒信玺利发布《股票因不能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而强制停牌公告》,称因未能在2023年4月28日前按规定披露2022年年报,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5月4日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停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恒信玺利仍未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恒信玺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账户流水及对账单、财务账套、虚假三方借款协议、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恒信玺利作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创新层挂牌(后调整至基础层,现已终止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13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2013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13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恒信玺利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19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2019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恒信玺利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21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以下简称2021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21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李厚霖时任恒信玺利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李晓东时任恒信玺利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主管公司的财务工作。二人组织、决策恒信玺利的财务造假行为,对恒信玺利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恒信玺利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伟森时任恒信玺利董事、总经理,知悉恒信玺利的财务造假行为,对恒信玺利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恒信玺利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桂娟时任恒信玺利董事、董事会秘书;熊志勇时任恒信玺利财务总监。二人知悉、参与、配合实施恒信玺利的财务造假行为,对恒信玺利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恒信玺利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恒信玺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李厚霖时任恒信玺利董事长;李伟森时任恒信玺利董事、总经理;李晓东时任恒信玺利董事、副总经理。三人依法负有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但未勤勉尽责,是恒信玺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桂娟时任恒信玺利董事、董事会秘书;熊志勇时任恒信玺利财务总监。二人亦依法负有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亦未勤勉尽责,是恒信玺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1.对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2.对李厚霖给予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

3.对李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

4.对李伟森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5.对刘桂娟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6.对熊志勇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鉴于李厚霖时任恒信玺利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李晓东时任恒信玺利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主管公司的财务工作。二人连续多年组织、决策恒信玺利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恒信玺利连续七年年报及2022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且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厚霖、李晓东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