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夫偕女同事亲密出游 传合照炫耀!友羡称「新婚佳偶」
阿德于社交平台上传与小萱的合照,并未否认友人的「新婚佳偶」祝贺。(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一起跨国婚姻纠纷近日在法院尘埃落定,原告小美(化名)控诉外籍丈夫阿德(化名)背弃婚姻,与同事小萱(化名)过从甚密,严重侵害其配偶权。小美因此向2人求偿148万,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德应赔偿小美50万元。可上诉。
根据原告小美的陈述,她与阿德于民国100年在尼泊尔结婚,隔年在台湾完成结婚登记。小美指出,小萱明知阿德已有妻室,却自民国112年起与其往来,两人甚至共同出国旅游,阿德还在社群媒体上公开亲密合照,对于友人称呼两人为「新婚配偶」毫不否认,进一步提出离婚诉讼,令小美身心俱疲。为此,小美依民法规定,要求阿德与小萱请求连带赔偿148万元。
针对小美指控,阿德与小萱皆予以否认。阿德辩称两人仅为普通朋友,社群媒体上的合照皆在公开场合拍摄,并无越矩之举。小萱亦表示,她与阿德仅是同事关系,并不知其已婚,两人前往吉隆坡自助旅行,并非秘密行程。
法官认为,阿德与小美仍具婚姻关系,但阿德与小萱于112年曾同游吉隆坡,两人于旅途中多次靠近、搂肩,照片显示出两人关系亲密,超出一般朋友的社交范畴。此外,阿德于社交平台上传与小萱的合照,并未否认友人的「新婚佳偶」祝贺,法院认定阿德确实与小萱有超越普通朋友的交往关系,且情节重大,已侵害小美的配偶权。
然而,法院指出,小萱并不知阿德已婚,无法认定她在此事件中有故意或过失,故不需负担赔偿责任。至于阿德,法院认定其明知自己有婚姻关系,仍与小萱有亲密交往,且提起离婚诉讼,显然已违背夫妻诚实义务,侵害小美的配偶权,依法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与社会地位,认为小美经营异国婚姻付出甚多,阿德的行为给她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最终裁定阿德应赔偿小美精神慰抚金50万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