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酒后骑电动自行车遭警方查获 下场很惨

3年前年印尼籍劳工在桃园因酒后骑电动自行车被警方拦查,其酒测值为0.29毫克,他遭判刑2月,并科1万元罚金,劳动部也废止他的聘雇许可处分(示意图,达志影像)

3年前年印尼籍劳工在桃园因酒后骑电动自行车被警方拦查,其酒测值为0.29毫克,他遭判刑2月,并科1万元罚金,劳动部也废止他的聘雇许可处分,他和公司提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认定,不管他有没有酒驾造成他人死伤,都是违反就业服务法的规定,判劳动部胜诉,他不得继续在台湾工作。

判决指出,印尼籍T君由预拌混凝土公司申请并获劳动部核准从事制造业工作,聘雇许可期间从2019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7日,但T君2020年3月22日凌晨饮酒后骑乘电动自行车,经警拦查后测得其呼气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9毫克。

他因触犯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1款之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经法院判刑2月,并科罚金1万元确定。劳动部认为T君违反法令行为之情节重大,依《就业服务法》规定废止聘雇许可处分,并责令公司应于文到后14日内为T君办理出国手续,不得再于我国境内工作。该公司及T君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T君酒后骑乘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没有产生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害,一个案的违法情节,究竟对社会秩序、劳动关系、人身安全,产生了什么社会难以接受或忍受的危害,而有于T君已受刑事制裁、警惕的情况下,还要 对其作成废止系争聘雇许可,强令出国此一产生重大不利益 结果之处分的必要,原处分判断违法,判决撤销。

劳动部上诉后,最高行政法院认为,T君即使未造成他人死伤等实害,仍应认其犯行所破坏之法益系属重大,其行为已符合就业服务法第73条第6款「违反其他中华民国法令,情节重大」要件,劳动部处分废止聘雇许可处分判断并无违误,逆转改判劳动部胜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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