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創新板公司申請改列一般板程序 證交所董事會通過修正相關規定
证交所。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台湾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决议通过,为完善创新板上市公司申请改列一般板程序,修正证交所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一及第四十条、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补充规定第六条之二及营业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将再陈报主管机关。
证交所表示,为完善创新板上市公司申请改列一般板的规范,以利后续审查改列作业,修正证交所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一及第四十条、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补充规定第六条之二及营业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证交所说,这次修正重点:
(一)修正审查准则第四十条,增订创新板上市公司改列一般板办理股票集中保管不适用「总计比率」之规定,应办理集中保管之人员,除已于创新板上市时提交股票集中保管者,应继续股票集中保管至期间届满外,其余人员仅就其所持有股票提交股票集中保管,集保总数无须达「总计比率」门槛。
(二)修正审查准则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一及审查准则补充规定第六条,明定创新板上市公司依「多元上市条件」申请改列者,明定公司「市值」计算方式:
在「申请改列时」,以申请改列上市股票发行股数,乘以下列股票价格孰低者:1.与证券承销商共同议定的承销价格。2.申请改列日前30个、90个、120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孰低者;另在「挂牌前」,市值计算以上市股票数量乘以改列上市前最后收盘价格计算,如最后交易日无收盘价格,则依证交所营业细则第五十八条之三第四项第二款之原则决定价格。
(三)修正营业细则第四十三条,明订创新板上市公司改列一般板时,就公开说明上传、上市公告事项、应于一定期间内上市买卖、证券代号及简称等事项,应比照初次申请上市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