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两部门发文: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网点

为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网点违规销售、违规上牌,完善监管、淘汰工作机制,近日,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潍坊市公安局研究确定“十项”退出机制,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按照《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工作规范(试行)》收回未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网点法人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定违规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对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移交转办、监督检查等,经核实,有违规经营、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情形,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的。

二、为车辆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网点利用废旧电动自行车车架、电机等主要部件拼组装车辆的;擅自违规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装置、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改变外形结构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

三、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营业执照过期或被依法吊销的。

四、为盗抢、拼装、改装、篡改的电动自行车办理业务的。

五、违规买卖、发放号牌,牟取利益的。

六、违法、违规使用登记管理系统,窃取、篡改、伪造、倒卖信息数据的。

七、违规为提供虚假证明、凭证等材料的电动自行车办理业务的。

八、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业务中违规收费、变相搭车收费的。

九、被终止又重新申请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的。因违反本通告规定之一、二被撤销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网点资格,重新申请带牌销售的,需经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十、其他情形。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网点因其他原因被停业、撤销经营资质的。

(大众新闻记者 王鹤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