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福布」欲盖弥彰的机密之乱
(黄婉婷摄)
遭国民党立委指控疫苗采购「封存」黑箱30年,2天后前卫福部长陈时中才公开澄清,卫福部并未将相关文件核定为「绝对机密」。据陈的最新说法,相关文件的处理是依据行政院的内规办理,且是「保存」30年而非「封存」,可知这应是按《档案法》的档案管理作业。然而,即使卫福部真的尚未依《国家机密保护法》将相关文件列为绝密,但「机密之乱」好歹让卫福部「挤」出疫苗1剂均价为765元的机密,也反而证明了「卫福布」的欲盖弥彰。
陈时中提到疫苗采购属于「巨额采购」,依据行政院的「机关共通性档案保存年限基准」规定,与此有关的文件应保存30年,期限过后才得于制作电子档或其他方式储存后销毁。该保存年限基准即是依《档案法》所衍生,且巨额采购的标的物属消耗性质者保存期限为20年,非消耗性质者为30年。这里出现个问题,疫苗应属于消耗性质的药品,而陈时中又非常强调「商业保密」,那为何不依行政院所订的基准只保存20年呢?
日前美国法院核准联邦调查局前往前总统川普住所搜索,并起出约20箱各类档案文件。这些公务档案文件本应属国家及人民所有,因其具有涉及人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公共性」,故不能让川普随之带进坟墓而永远保密。我国的《档案法》、《国家机密保护法》及《政府资讯公开法》都是基于相同目的所制订。
卫福部的澄清既然说明了只是一般的档案管理,那么就应了解《档案法》第1条的立法宗旨,在于「促进档案开放与运用,发挥档案功能」。因此,卫福部对于疫苗采购及诸如3+11决策的会议纪录等资料,应以提供开放给一般民众阅览及运用为最高原则。然而,如果连立委依宪法权力进行监督时,文件中的到货期程和数量也被遮蔽,这难道是贩毒怕被警方知道吗?
立委蒋万安以其商务合约律师的经验,说明采购契约中即使订有保密条款,但也总会有「例外条款」,如法院、政府单位或监察机关要求,或是依据相关法令规定,就必须知会对方后提供资讯或公开。卫福部若不是心中有鬼,至少可以公开保密条款是怎么写的,以昭公信。
防疫指挥官王必胜虽称,和疫苗厂商签订的保密协定期限有5、7年及其他不等,但当记者询问最短的5年是哪个厂牌时,王必胜竟也保密。此外,我国采购了数种疫苗,若不公布厂牌,只再加说明最高与最低单价,难道也会违约?
卫福部采购疫苗的过程和档案,不能总像变魔术时要罩上黑布。尤其,面对立委监督仍违宪而颟顸抗拒,民众又岂有依法申请阅览与运用的实质权利?(作者为民主文教基金会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