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甘肃高台首例“百吨王”车主与司机均被判刑

近期,由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公安局与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华高速公路大队侦办的“百吨王”入刑案件在高台县人民法院宣判,车主杨某某及驾驶人林某某均以危险作业罪被高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冀BSSxxx/冀B76xx挂号车辆车主,车辆挂靠登记在唐山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由杨某某实际经营。4月19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受杨某某指使驾驶冀BSSxxx/冀B76xx挂号车装载107.2吨原煤(车货实际总质量129.38吨)在G7京新高速黑鹰山公安检查站,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型处以罚款、驾驶证记分、责令消除超载和擅自改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行并整改完毕后,为牟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又将冀B76xx挂号低平板挂车非法改装为仓栅式挂车。7月3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再次安排林某某驾驶冀BSSxxx/冀B76xx挂号车装载原煤103.2吨(车货实际总质量123.6吨,车辆核定载质量33.2吨,超载率达210.8%)从新疆前往河北唐山。7月4日途经高台服务区时,被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华高速公路大队查获。

“百吨王”常被称为“马路杀手”,一直以来都是道路安全的“疑难杂症”,不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公路和桥梁运行安全,还有可能触及刑法。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广大货运从业者敲响了“警钟”。高台县公安局将持续保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为广大群众创造平安、畅通的出行环境,让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更加坚实的保障。(王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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