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炎亚纶加油的荒谬
(图/档案照合成图)
村上春树曾说过:「以卵击石,在高大坚硬的墙和鸡蛋之间,我永远站在鸡蛋那方。无论高墙是多么正确,鸡蛋是多么地错误,我永远站在鸡蛋这边。」
然而,在这一次艺人炎亚纶与网红耀乐之间的偷拍、性侵争议中,我们却赫然发现,高墙只要足够美丽,只要擅长公关操作,会写作文转移焦点,许多人就会向高墙呼唤「加油」。而若是鸡蛋为男性,因为男性「非弱势性别」,耀乐又个人过往行为有争议,更多的人都愿意把高墙明确的犯罪事实一笔勾销。
整起事件双方都有很多说法,但作为法治国家的公民,把法律当成最基本的底线,应该是最基本的。儿童与少年性剥削防治条例第36条第1款是这样规定的:「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也就是说,炎亚纶只要「有拍耀乐的性爱影片」,无论耀乐是否自愿,无论影片外流是否炎亚纶故意,都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从炎亚纶脸书声明中,可看出炎亚纶是承认影片流自于他,自可得出炎亚纶拍摄了耀乐性爱影片的结论。既然如此,面对一个侵害未成年人人权极为明显,触法事实确凿的加害人,有什么好「加油」?
然而,社会极多人却把重点放在道德上谴责耀乐,认为他是分手几年后再来讨钱,又偏偏这位受害者是「非典型受害者」,没有把时间都花在「走不出来」,这几年仍有活动,甚至有疑似卖淫诈骗的丑闻在,故炎亚纶铁粉与众多对他有好感的网友,就非常理所当然的原谅了炎亚纶明确到不行的犯罪事实。
这是非常荒谬的,耀乐有无其他的争议,甚至犯罪行为,是要靠证据说话的。目前网路上的指控顶多是提供截图,或单方面说法,不算确切证据。何况一码归一码,耀乐在被拍摄未成年影片以外的举动,哪怕杀人放火道德沦丧,也不影响炎亚纶在拍摄未成年人性爱影片这件事上明确的违法事实。
愿我们的社会更加理性,把法律、正义,放在对艺人个人的偏好之上,且不再对被害人抱以「需要无任何瑕疵,看起来十足可怜才可被同情」的态度。更重要的是「要把男性的贞操与清白当一回事」,如此台湾才能成为更有公义,性别更平等的社会。
(作者为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