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长、里长当选不就职 立院法制局:应没收保证金与选票补助

去年底九合一选举过后,接连发生当选乡长与里长不就职情形,导致相关选区该选完就面临补选问题,浪费公帑。立法院法制局建议,为遏阻此种行为,应修订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选举保证金不予发还,也不发给该当选人竞选费用补贴。(周志豪摄)

去年底九合一选举过后,接连发生当选乡长与里长不就职情形,导致相关选区该选完就面临补选问题,浪费公帑。立法院法制局建议,为遏阻此种行为,应修订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选举保证金不予发还,也不发给该当选人竞选费用补贴。

法制局表示,当选人获得选民付托脱颖而出,当选后却不愿就职,不仅对民主选举崇高价值有失尊重,所遗缺额尚须办理补选,衍生选票印制及选务人力成本,浪费国家资源。

法制局指出,九合一选举后,有乡长当选人当选后即于脸书声明不就职,就职日当天亦未出席宣誓就职典礼,发生无人交接特殊现象;有里长当选人因于公立医院任职无法兼职,基于生涯考量决定不就职,向区公所提出「不就职声明书」。

依据地方制度法规定,县市长、乡、镇、市长与村、里长「辞职、去职、死亡者」,由上级机关派员代理,并于「辞职、去职或死亡」发生日起3个月内完成补选。

法制局表示,现行规定列举「辞职、去职或死亡」3情形,但对当选人就职日前就声明不就职情形并未规范,导致「既未就职,何来职务可辞?」情形,连带自何时开始派员代理与办理补选起算日也有认定问题,建议修法改为「出缺」。

此外,宣誓条例规定,乡、镇、市长为应依条例宣誓之公职人员,应于就职时宣誓,或另定日期宣誓,否则视同未就职。法制局说,依程序,乡公所必须再次通知该声明不就职的乡长当选人宣誓就职,如其仍未依规定宣誓,才能视同缺额。

而村、里长则因无须办理宣誓,当选人法定之日(上届任期届满之日)视同就职,法制局认为,如村、里长未于当日就职,直接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