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狠妻怒砍夫溅血 还恐吓小孩「半夜到房间杀你」惨了
台北地方法院。(图本报资料照)
新北市新店区一名张姓太太在住处内,因细故与先生发生口角,一时情绪激愤,持菜刀朝先生挥砍1下,还恫吓前来阻止的小孩「你不怕我半夜到你房间杀你」,遭起诉。台北地院依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月,另依恐吓危害安全罪,处拘役30日,均得易科罚金,且均缓刑3年。
判决指出,张女在挥砍后,致先生受有左侧腕部开放性伤口合并桡动脉、正中神经、2条肌腱断裂、急性出血后贫血等伤害。此外,张女在伤害先生的过程中,见小孩上前劝阻,对小孩恫称「你不怕我半夜到你房间杀你」等语,使小孩心生畏惧,致生危害于生命、身体之安全。
之后,经邻人报警处理,经警到场制止,并扣得菜刀1把,因而查悉上情。案经先生及小孩诉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报告台北地检署侦查起诉。
张女坚决否认有何杀人犯意,辩称,因案发时她有喝酒故双方发生争吵,且对方讲话刺激到她,骂她至澳洲卖淫,复持烟灰缸要砸她,她情绪上来才至厨房拿刀,她没有想要砍先生,她拿刀是想砍桌子发泄情绪,当时系先生持棍子伸过来,伊才挥到先生的手。
律师表示,张女与告诉人间原为夫妻关系,案发时因一时口角引发冲突,无重大仇隙,张女无杀人动机,且告诉人历次证称其案发时有喝酒致醉,且持烟灰缸要伤害张女,张女并无口说要杀死先生,且仅有挥砍1刀,先生伤势非重,张女并无杀人犯意。
法院表示,无其他积极证据证明张女确是基于杀人之犯意为之,自难以杀人未遂罪相绳,是公诉意旨认张女系犯刑法第271条第2项、第1项之杀人未遂罪,尚有未洽。爰依刑事诉讼法第300条规定变更起诉法条。
法院表示,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张女仅因细故与先生发生争执,即持刀伤害对方,致其受有伤势,另出言恐吓小孩,致其心生畏惧,而危害于安全,均于法未合。复考量张女之素行、与告诉人间之关系、坦承犯行之犯后态度,业取得先生及小孩谅解,兼衡张女各次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造成之损害,自陈高中毕业之智识程度,案发时甫遭辞退,目前无业,住在康复之家之家庭生活及经济状况,及检察官、辩护人及告诉人2人对量刑之意见等一切情状,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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