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规、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当,皇氏集团收到广西证监局警示函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孔文燮)12 月 31 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收到广西证监局警示函。
一是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2019 年 11 月 11 日,皇氏集团原子公司皇氏数智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东岳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签订《泰安市东岳数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下称《合伙协议》)、《泰安市东岳数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2019 年 11 月 12 日,皇氏集团对《合伙协议》进行披露,但未披露《补充协议》。直至 2023 年 11 月 21 日,皇氏集团才对《补充协议》主要内容进行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当期半年报、年报披露不准确。包括2021年半年报和年报披露不准确,2022年和2023 年半年报和年报披露不准确。皇氏集团董事长及总裁黄嘉棣、时任副总裁杨洪军、时任财务负责人滕翠金、时任财务负责人孙红霞、现任财务负责人吕德伟、董事会秘书王婉芳是皇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皇氏集团、黄嘉棣、滕翠金、王婉芳、吕德伟、孙红霞、杨洪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皇氏集团表示,对于皇氏数智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东岳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公司目前已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是在 2023 年 11 月收到诉讼材料时才知悉《补充协议》,同时进行了披露,二审重点就该《补充协议》的有效性、法律性质等关键问题提起上诉,判决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汲取教训,严格按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持续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提升规范运作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