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知识产权保护访谈录

问:最近几年各地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都有比较明显的增长,能不能介绍一下烟台辖区人民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审判情况。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同民

答:2021年,烟台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和公平竞争的系列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认真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保护政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高效审理了一批知识产权案件,优化了法治营商环境,有力保障了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从收案情况看,2021年全市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48件,同比2020年增长了56.99%。其中,民事案件1518件,同比增长53.96%;刑事案件30件,同比增长130.77%。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771件,商标权纠纷案件568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27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35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7件。总体上呈现出案件总量显著攀升、案件类型进一步多样化、案件审理难度进一步增大的特点。

从结案情况看,2021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72件(含旧存案件),同比2020年增长59.27%。具体结案方式上,判决383件,调解62件,撤诉1049件,裁定驳回21件,裁定不予受理8件,裁定移送其他法院管辖17件,以其他方式结案2件。整体呈现出原告胜诉率高、案件调撤率高、审理周期同比缩短等特点。

同时,借此机会,通报一个情况:4月20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及其管辖区域、诉讼标的额标准,自5月1日起,烟台辖区有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原来芝罘、高新区法院,新增开发区、招远法院,更有利于市场主体高效便捷地就近参加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鼓励和保护知识产权创新,为维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问:据了解,近年来海关持续保持打击侵权假冒高压态势并取得了良好成效,请问企业进出口侵权货物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烟台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张磊

答:首先要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认定构成侵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对进出口企业处以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同时,海关本着“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原则,将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与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对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企业,依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实施联合惩戒。

其次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如果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海关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依法对进出口企业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问:公安机关依法履职,严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请问去年我市公安机关在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方面有哪些重大战果?

烟台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唐焕恩

答:2021年,我市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严打态势,共侦破刑事犯罪案件2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7名,涉案总价值1.6亿元。如,党史教育活动期间,根据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推送的线索成功侦破一起盗版党史出版物案件;侦破多起制售假冒我市知名品牌葡萄酒犯罪案件并实现全链条打击,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0余名,查扣假酒3万余瓶,有力维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侦破多起制售假冒国外知名品牌的电器、化妆品犯罪案件,积极维护了我国政府平等保护市场主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

问:近年来各类知识产权权利人纷纷加入维权行列,能否从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的角度,对广大市场经营者如何防止知识产权侵权提一些建议。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同民

答:通常来讲,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市场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二是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就防止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提两点建议:

一是生产者要树立预防侵权意识。作为生产者,容易发生的侵权行为一般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了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志或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也就是说,是否侵犯知识产权,与产品本身的质量无关,只与生产者在产品上使用有关标识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有关。因此,生产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树立预防侵权意识,无论是给企业起名,还是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有关商业标识、设计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事前应先打个会不会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问号”,充分做好相关检索,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切莫存在“打打擦边球”“蹭个车”等侥幸思想。

二是销售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销售侵权产品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广大销售者千万不要大意,不要有“侵权产品不是我造的,我没有责任”的错误观念,要“擦亮”眼睛减少或避免损失。一是要注意规范进货渠道,尽量从有经营资质、有特许授权、信誉口碑好的正规供货商处进货,进货的时候要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降低所进商品侵权的可能性。二是要注意保留好进货的原始凭证,如进货合同、发票、产品清单等,这些原始凭证是大家的“免责金牌”,法律规定,虽然销售了侵权产品,但是,在销售者主观上确实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的前提下,销售者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大家要学会利用好这一自我保护利器。最后,给大家出个小主意,若进货时实在不放心,经营者可以在与供货商签订经销合同时,在合同中加上一条追偿条款,约定将来发生所进的商品若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被索赔,其损失由供货商来赔偿,这样能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我们了解到2021年公安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成果突出,我想了解一下公安机关在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烟台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唐焕恩

答:一是推动专业力量建设,在全省率先成立了专业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大队,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到最终结案有了专职队伍,为维护知识产权、专业精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提升数据导侦能力,对历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梳理研判,归纳打击战法并对历史数据进行沉淀,构建数据模型,提升数据导侦能力,增强打击质效;三是探索警企协作新模式,在重点企业设立驻企联络办公室并实体化运行,快速响应、实时保护,通过警企协作筑牢知识产权保护围栏。

问:刚才领导介绍了海关的“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预确认机制”,请问这一机制具体是指什么,会给企业提供什么样的便利或实惠?

烟台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张磊

答: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预确认机制,是指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允许其在货物抵达申报前,向海关提交授权书、相关合同等基础材料和实际货物图片信息,海关对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初步审核,并联系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涉及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进行预确认,变“通关时审查”为“申报前预确认”。这一机制对企业来说,有两点实惠:

一是提升通关效率。传统模式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机制一旦被触发,进出口企业正常的通关流程即被中止,正常确权需要3-5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品牌繁多,清点和确权复杂的,很可能造成货物延误船期、长时间滞留,给收发货人带来经济损失,严重的还要面临索赔。预确认模式下,海关为进出口企业提前确认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有效提升通关效率。

二是维护权利人及收发货人利益。预确认将知识产权由“通关时审查”变更为“通关前确认”,这是一种保护程序的前置,对权利人保护力度不变。同时通过预确认还能够帮助收发货人辨别真伪避免损失。去年烟台有一家物流公司向烟台海关申请出口某品牌润滑油知识产权预确认,经海关联系权利人确认该批货物为假冒产品,该公司及时与供货方解除合同并终止通关程序,避免经济损失近40万元,同时海关将有关制假售假信息及时通告权利人以便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目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已将“知识产权状况预确认”列为“创新性高、影响面较广的25项创新成果”之一,作为改革试点经验在全省复制推广。下一步烟台海关将积极扩大政策适用地域范围及企业范围,结合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持续推进制度创新实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助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