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加强和完善住房租赁金融管理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1月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文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现就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加强和完善住房租赁金融管理。严格住房租赁金融业务边界。住房租赁金融业务要严格定位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不得为短期投机炒作行为提供融资。住房租赁金融产品及服务应与其他住房金融产品及服务明确区别,严禁以支持住房租赁的名义为非租赁住房融资,严禁将住房租赁金融产品违规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加强住房租赁信贷资金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审批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严格住房租赁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加强对借款人、项目属性、贷款用途真实性、还款资金来源的跟踪调查,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用于住房租赁建设、购买和运营,切实防范资金挪用、套现等风险。对于贷款期间项目租赁属性或房屋租赁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及时收回贷款,并视情况对借款人采取适当的风险防控措施。

规范住房租赁直接融资产品创新。住房租赁直接融资产品应基础资产质量优良、结构简单、法律关系清晰、信息公开透明、资金用途合法合规。相关部门应明确住房租赁企业的业务模式、募集资金用途等政策及审核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租赁住房建设、购买和运营等相关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商业银行等为住房租赁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合规性审查和评估,确保审慎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对各类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持有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水平进行上限控制,确保其资产负债率保持在适度区间。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运营管理、财务状况、资金用途等的监控,对住房租赁企业等借款主体存在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情形的,要及时采取加速清偿、提前收贷等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前需确保住房租赁企业已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对住房租赁直接融资产品应充分揭示其与住房租赁业务、房地产市场相关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加强住房租赁金融监测评估。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住房租赁金融统计,加强对住房租赁金融产品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相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相关信息共享,发挥监管合力。

编辑 宋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