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局销售非处方药 要报税

高雄国税局指出,药师提供的专业性劳务,依《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但书及《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6条规定,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亦即药局依医师处方笺从事药品调剂业务的收入,及经调剂后药品供应的收入,没有课征营业税及开立统一发票问题,反之,药局销售非属医师处方笺药品及其他货物,则应依法报缴营业税。

高雄国税局说明,药局如专营药品调剂、供应的业务,属药师提供的专业性劳务,免办营业税籍登记,并免课征营业税,惟应按其收入核定药师之执行业务所得,依法课征综合所得税。

但是,高雄国税局也表示,如果药局除经营药品调剂、供应的业务外,还兼营药品或其他货物销售业务,则应办理营业税籍登记,其中属经营药品调剂、供应业务之收入,为药师之执行业务所得,属销售药品或其他货物的收入,应课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