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局代售口罩 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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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赋税署长李庆华5日指出,卫福部召集合作药局自6日起贩售政府配送之口罩,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的特殊代售情况,其收入是全数上缴国库,不会开立发票、免课营业税,免所得税;日前代售征用口罩的超商也是。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如果我国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各级政府机关指挥官之指示,对于事业征用及配销防疫物资,不受公平交易法、商品标示法、营业税法等限制。

李庆华表示,不仅是药局,之前帮忙代售的四大超商也可以检附凭单,事后减免代售口罩部分的营业税负,而代售不会有所得,所以四大超商自今年1月28日起到2月3日期间,代售口罩部分也是免营业税、免营所税。她也指出,财政部将在2月7日前发布正式函释、并追溯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