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物资强力支援抗疫 劳动部:符合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例外

国内疫情严峻,台北市新北市疫情警戒标准升至三级、全台各级学校停课,让不少民众疯抢民生物资劳动部近日再度发函,说明民生物资需求的制造、物流通路商等相关厂商,可符合劳动基准法中「天灾事变突发事件情况下的特殊加班规定;也就是说符合这规定的厂商可不受单日12小时限制、不计入每月46小时加班额度、也可以例外「连续工作超过6日」。

劳动部表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疫管制措施提升,短期民生物资需求激增,相关厂商为配合民生物资需求赶工生产,物流、通路商配合即时运送、供应等,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规定外,尚可适用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4项及第40条有关「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情况下的特殊加班规定。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黄维琛举例,像是与民生相关的防疫物资、民生物资的生产、制造、物流相关的行业,例如纸箱等,这些都在这次的函释范围

劳基法第32条第4项规定,因天灾、事变或突 发事件,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但应于延长开始后24小时内通知工会;无工会组织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延长之工作时间,雇主应于事后补给劳工以适当之休息。劳动部指出,特殊加班规定主要运用于「平日」或「休息日」之加班,加班费仍应依同法第24条规定计发。

劳动部解释,这部分特殊加班规定主要运用于「平日」或「休息日」之加班 ,加班费仍应依同法第24条规定计发,而且当日延长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得不受1日不得超过12小时之限制,且其延长工作时间得不并入1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之限度计算。

另外,劳基法第4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认有继续工作之必要时,得停止第36条至第38条,也就是例休假日、国定假日、特别休假等所定劳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资,应加倍发给,并应于事后补假休息。

劳动部强调,雇主在符合「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之法定要件下,得停止劳工之例假或休假,要求劳工继续工作,不受「不得连续工作超过6日」的原则性规范,其当日延长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得不受1日不得超过12小时之限制,且其延长工作时间得不并入1个月不得超过 46小时之限度计算。但雇主仍应于事后24小时内,详述理由,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且至停止假期之工资,应加倍发给,并于事后7天内给予补假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