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居家防疫需求 劳动部:民生物资赶工加班可暂不受限一例一休
因应居家防疫带来的短期民生物资需求大增,相关制造、物流、通路商等为配合民生物资需求赶工生产及运送,该情境下适用「劳基法第32条第4项」及同法「第40条」有关「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的特殊加班规定。(本报系资料照)
因应新冠疫情在本土大爆发,许多机构已实施居家办公,加上各级学校也已全面停课,短期内民生物资有需求大量增加的趋势,生产商为满足民众所需,加班在所难免;劳动部表示,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规定外,雇主尚可适用「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4项」及「第40条」有关「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的特殊加班规定要求劳工加班,然而应加倍给薪,也应于7天内补假。
不少行业及学校因应严峻疫情,纷纷落实居家防疫,短期民生物资需求激增,相关制造、物流、通路商等为配合民生物资需求赶工生产及运送,往往有加班需要,也因此超过加班上限的规定,因此该情境下适用「劳基法第32条第4项」及同法「第40条」有关「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的特殊加班规定。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副司长黄维琛表示,「劳基法第32条第4项」规定,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若让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工作,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但应于延长开始后24小时内通知工会或当地主管机关备查,期间加班应加倍给薪,并于事后7天内给予补假休息。
黄维琛指出,本项特殊加班规定主要运用于「平日」或「休息日」的加班,加班费应依「劳基法第24条」计发,当日延长的工时连同正常工作时间均不受1天不得超过12小时的限制,其延长工作时间得不并入1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的限度计算。
至于「劳基法第40条」规定,特殊加班规定运用的假日包括国定假日、特别休假及例假,雇主在符合「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法定要件下得停止劳工例假或休假,并要求劳工继续工作,也不受「不得连续工作超过6日」原则性规范,但仍须加倍给薪、事后补假休息,以及延长开始后24小时内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