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65岁不退休可多拿资遣费? 劳动部:退休不会变资遣

▲劳动部。(图/记者廖婕妤摄)

记者廖婕妤/台北报导

立法院上周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第54条修正草案,65岁以上劳工可经劳雇双方协商,延后强制推休年龄,不过,有媒体报导提到,若雇主想让劳工退休但劳工不愿意,雇主必须以资遣方式办理,等于可让劳工多领一笔退休金,对此,劳动部澄清,退休与资遣是不同制度,若劳资双方未能协商延后退休年龄,应回到现行规定,退休不会变成资遣。

针对报载「劳动基准法第54条修正施行后,劳雇双方如协商不成,劳工想退休、但雇主不愿意放人,劳工能用自请退休的方式办理;反之,若是雇主想让劳工退休、不过劳工不愿意,则雇主必须以资遣的方式办理」,劳动部澄清,退休与资遣是不同制度,本次《劳动基准法》第54条修正,将劳资协商延后强制退休年龄明文列为法律,一方面可让资方鼓励高龄劳工续留职场,另一方面也能让有意愿继续留在职场的高龄劳工,能有与资方协商的权益,如劳资双方未能协商合意延后退休年龄时,应依原届龄退休规定办理。

劳动部说明,本次《劳动基准法》第54条修正增列「强制退休年龄,得由劳雇双方协商延后之」,是明定劳雇双方可依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及人力需求等,协商约定优于《劳动基准法》退休年龄。举例而言,劳雇双方已协商将退休年龄延后至67岁,则劳工即可继续工作至67岁;如果劳雇双方协商不成立,则应回到现行规定,退休不会变成资遣。

劳动部提醒,依《中高龄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第12条规定,「雇主对求职或受雇之中高龄者及高龄者,不得以年龄为由予以差别待遇。」所谓差别待遇,包括「薪资之给付或各项福利措施」等事项。

因此,如劳雇双方已依《劳动基准法》第54条规定,经协商同意延后劳工之退休年龄后,雇主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对逾65岁继续工作之劳工有降低薪资给付及其他劳动条件等不利对待,否则,地方劳动主管机关依法论处雇主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其姓名或名称、负责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