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委会:「不同意留用」员工 雇主应付资遣费

劳委会表示,当事业单位并购、改组,经新旧雇主商定留用,却不愿留用的劳工,原雇主应依法发给资遣费

记者林信男台北报导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30)日表示,为扩大保障劳工权益,当事业单位并购、改组时,经新旧雇主商定留用,却不愿意留用的劳工,原雇主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预告终止劳动契约,发给资遣费,并计入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第2条的被解雇人数中。

劳委会指出,事业单位并购、改组时,如「未留用」及「不同意留用」的劳工人数,符合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第2条的门槛时,事业单位即应依法提出解雇计划书并与劳工(工会协商劳动权益。如果雇主积欠劳动债权达一定金额,劳委会有权限制原雇主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