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换老板后换员工 解雇可以不付资遣费吗?

这两天新闻报导街口支付执行长在收购其他公司(爱评网)以后涉嫌违反解雇该公司所有劳工。该执行长条列诸多罪状,但,真的都可以解雇吗?

根据媒体报导,街口支付执行长认定的爱评网员工罪状最主要有以下两点:8位劳工过分旷职,严重违反劳动契约,立即开除免职;另8位劳工应于4月14日前完成特定工作,不然视为违背指示,违反劳动契约,将开除免职。

员工旷职可以解雇吗?旷职算是重大违反劳动契约吗?旷职,其实就是员工不到工作场所意思,应该与《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的「旷工」是同一个意思。《劳基法》第12条规定,「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雇主可以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问题在于,这8位员工是不是有执行长所说的旷职事实日数有没有符合法定标准?举例来说,如果这些员工根本就是依照跟公司签的契约放周休二日、放特休,那么根本不能算是旷职;又例如员工确实有旷职,但没有连续三日、一个月内也没有超过6日,那也不符合法定解雇标准。

另一方面,如果员工旷职有正当理由,那也不能解雇。什么叫正当理由,实务偏向个案判断。例如,雇主违法解雇,不让劳工来上班,劳工提告胜诉,但雇主迟迟不让劳工复职,另一方面又说劳工是旷职。(怎么听起来很像是本案的情况?参考台中分院106年度劳上字41号民事判决

至于无法依照期限完成工作,就是违反劳动契约吗?就可以将其免职吗?劳工应向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但服务的内容也必须在劳动契约内写清楚。如果劳工不能达成契约内的服务内容,确实算是违反劳动契约,但依照《劳基法》,并非一违反契约,就可以解雇。

以「不能实现工作内容」来说,可能有两种解雇条件:1.依照《劳基法》第12条,证明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2.依照《劳基法》第11条,证明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重大违约,实务上没有一个特定标准,从劳工的主观上是否故意到造成的损害是否严重,法院综合各种事情来判断。以职业驾驶当例子的话,常常不依公司规定作业,被多次辅导、有内部酒测未通过的纪录、随意请假造成班次误点,可能就会算是一种重大违约。

不能胜任工作,实务上通常会看「主观上有没有意愿工作」跟「客观上有没有工作能力」去判断,有时候很愿意工作但没有能力的人,也不见得能解雇;反之,很有能力但没有意愿工作的人,说不定也能解雇。

不管是哪一种解雇条件,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是随着雇主的意思随意将劳工扫地出门。而劳工是依约提供雇主劳务的,不是阿拉丁神灯用来许愿的,万一雇主要求劳工做的工作,根本就超乎当初说好的契约内容与能力时,更有违法解雇的疑虑。

就算街口支付执行长真的是依法解雇劳工,也要注意,除非劳工是重大违约,否则还是要支付资遣费。所以就算执行长认为爱评网的员工办事不力、不能胜任工作,也要依照员工的年资发放资遣费,才算是合法解雇。

老板换人,员工也要换人,并不是少见的事,但是我国法律保障劳工的基本权利,就算想要换人,也应该遵循法定程序;如果法律不许换人,就不能强词夺理、逼人卷铺盖走路。讲真的,老板请人离开的态度如此恶劣,做牛做马的劳工,该做何感想?(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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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