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公开贩卖情趣用品可以吗

一名妈妈和就读国中孩子连锁日用品美妆卖场时,发现卖场公开陈列女性情趣按摩棒,于是向高雄市政府检举,高雄市社会局前往卖场稽查,以违反《儿少法》第43条第3项不得公然贩售有害青少年身心商品为由要求下架。这个事件下,高雄社会局的处理合理吗?

为了保护儿童及少年的权益,促进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下称《儿少法》)规定,任何人不能贩卖会违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猥亵物质物品给他们,也不能对他们散布猥亵内容或物品。另外,为了不使猥亵物品流传社会公众,破坏社会善良风气。《刑法》也禁止散布、贩卖或公然陈列猥亵的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参见《儿少法》第43条、《刑法》第235条)。

情趣按摩棒是猥亵物品吗?

按摩棒是否属于猥亵物品?司法实务上曾有过讨论。而根据法务部(88)法检字第001658号,按摩棒不是猥亵物品。

法务部说:「猥亵物品是指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剌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的物品,但按摩棒与真实男女性器官明显不同,还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性欲及厌恶,而且是合法提供无性伴侣的人适当解决性需求的方式,也有助于降低性犯罪色情交易,没有认定为猥亵物品的必要。猥亵物品的概念,应该随时代进步及社会开放程度而有所调整。」

在前述事件中,卖场虽然采开架式陈列贩售情趣用品,不过有悬挂「禁止未满18岁儿童及少年购买」字样告示牌,所以不是让所有年龄层消费者都可以选购。另外所谓的散布,实务上是指将具有猥亵的物体散发传布公众,必须有实际交付的行为才行。卖场摆设商品在货架上并不算散布行为,所以社会局裁罚的基础恐怕有问题(参考台湾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2057号判决)。

最重要的关键在于,情趣按摩棒算不算是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色情、猥亵物品,其实商场和美妆药局也会陈列保险套润滑液,这类会让人直接联想到「性」的商品,就等于猥亵和色情物品吗?如果认为儿童及少年不该太早接触或使用,是不是也该考虑一并禁止这些产品的公开陈列贩卖,否则保险套跟润滑液可以,情趣按摩棒却不行,之间的差别对待恐造成裁罚标准不一。

孩提时,你可能被大人说过「小孩子不要问那么多,长大就知道了」,但当孩子对事物感到好奇时,家长应该想想如何向孩子们解释,例如为什么某些商品只有满18岁的人可以购买?比起避而不谈,大大方方教导孩子们正确观念,何罪之有!(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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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