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弹劾管中闵合法吗?公务员兼职怎么管?

▲终于当上台校长管中闵因写社论稿费,接着面临监察院的弹劾,但这到底是不是合法合理。(图/记者屠惠刚摄)

经过几个月纷纷扰扰,终于当上台大校长的管中闵,依然风波不断。近来,监察院认为他匿名在报社撰写社论且收受报酬,违反「公务员不得兼职」的规定而通过弹劾案。在我们把弹劾跟政治斗争超连结以前,从法律上来看,这到底是不是合法的?

根据《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投机事业,除非法律有规定,否则不能兼任其他公职或业务。这是公务员不能兼职的法律基础,理由不难想像:希望你专心公务、少一点外务,也能确保你公正执行公务

根据监察院的弹劾书,管中闵从2010年起至2016年,匿名撰写社论并刊载于三个杂志专栏中,平均每月固定获取超过5万元的报酬。法律规定不能兼职,但做什么算是「兼职」,法律并没有讲清楚。实务上,往往是行政机关碰到具体个案后才会询问主管机关(铨叙部),请铨叙部补充解释哪些行为算是兼职。

而此次管中闵在媒体撰稿算不算兼职,铨叙部其实有解释过。铨叙部说,公务员不能担任新闻杂志的编辑、发行、经理或其他职员,但可以担任「报社特邀专栏撰稿」,只要不涉及职务上的事务就好(台铨华参字第46252号函)。从这一点来看,公务员其实可以接受媒体邀请专栏撰稿,只要不涉及职务内容。

监察院弹劾时,也知道铨叙部的说法,但监察院认为不能只看这个解释,如果连铨叙部的其他解释一起看,管中闵的行为并不算是合法兼职。例如铨叙部也曾经说过合法的兼职应该具有「偶一为之」、「赚取薄利」的特性(台铨华参字第82025号、法一字第0922239192号、法一字第0993185240号)。

除此之外,监察院认为管中闵当时负责陆委财委、国贸委等各种政务,参照管中闵撰写的社论主题,无法相信他撰写的社论「与职务无关」,如此一来,也不符合之前铨叙部说可以撰写专栏的限制。因此,管中闵的兼职是「违法兼职」,所以监察院做出弹劾案是合法的。

本次弹劾案,监察院认为是重大违法,因此将弹劾案一并送到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简称公惩会)去审判。所谓的公惩会就像是公务员的特别法院专门处理公务员违反一些公务法令的问题。如果公惩会认为确实,那么最严重可以免职,最轻则可能记个申诫。如果公惩会认为不算违法兼职或违法不重大,最后可能就不予惩戒,管中闵就获得一个类似「法院认证」的无罪宣告

监察院提出的「偶一为之」、「薄利」概念,确实会影响兼职的判断,因此可以推测管中闵既然是常态厚利,那就是违法兼职。例如公惩会判决107年度鉴字第14281号,当事人参加电视节目领取车马费,但仅参加过一次,且车马费垫付交通费用后无剩余可作报酬,法院就认为不算兼职。但毕竟法条没有写清楚,这也只是监察院自己整理铨叙部的函释得出的结论。到底算不算兼职,要走到公惩会,看最后法官怎么判才知道。

我觉得,既然铨叙部已经说过「报社特邀专栏撰稿」是一种合法行为,监察院用其他函释来补充说明,其实有点勉强,毕竟背景事实不见得相同,而针对专栏的合法性,铨叙部又说得这么清楚。

即便管中闵有很大的嫌疑,但根据铨叙部的说法,他确实有很大的合法空间,或许监察院请求铨叙部详细解释再弹劾移送会更好。甚至就放过管中闵,但以此为借镜,好好把「什么是兼职」的界线说清楚(不论是发函或修法)。虽然现在漏了一只鱼,但能够改善未来的兼职纷争、确保政府独立运作,长远来看也是好的。

撇开法律来看,管中闵领的稿费真的好多啊!我也接过媒体的邀稿,针对时事去撰写法律分析,逐件或逐字去计价,深知文字工作者辛酸甘苦,但看看弹劾案里管中闵的稿费,终于知道「一字千金」是什么意思了。(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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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