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孙安佐认罪协商免重罪 美、台规定大不同

安佐在美涉恐攻,为免被以重罪起诉,朝向认罪协商已成定局。(取自网路

艺人狄莺子孙安佐在美国宾州涉嫌恐怖威胁,遭当地警察逮捕。而从其放弃预审听证之权利来看,朝向认罪协商,并因此了结案件,似已成定局。而关于所谓认罪协商与否,于美国或台湾,到底有何不同,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依据美国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刑事被告虽有受陪审团及迅速审判的权利,但因开启陪审程序须耗费极大的司法资源,故在检察官起诉后,被告若为有罪或不抗争的答辩,法官即进入量刑程序,只有在无罪答辩时,才会进入陪审程序。而被告之所以有罪答辩,必是与检察官达成认罪协商。至于被告的动机,就是想尽速终结案件,以免进入繁复的陪审程序。故于此等情境,有无可能造成,无辜者为了避免遭判有罪,或犯重罪者为了获取较轻刑罚而违背真实与非自由意志,就值得怀疑。

为了避免如此的弊端,如对被告的有罪答辩,若发现协商内容严重偏离事实,或有违被告意愿,甚或是在不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法院当然有权加以否决。惟此种否定,毕竟是例外,实不多见。

而历史上最有名的案例,即是美国1930年的禁酒法时代,为了对付芝加哥黑手党老大艾尔卡彭,在苦无其教唆手下杀人证据下,就以故意逃漏税之罪名起诉他,但他与检察官达成协商,并以缴交罚金了事,但法官不同意此协议结果,因此进入陪审程序。卡彭虽在看守所内,仍利用其黑帮势力,去恐吓与买通陪审员,法官知晓内情后,于审判一开始,就宣布与隔壁民事陪审团互换,并因此判卡彭有罪。卡彭则被关在恶名昭彰的重度监狱,即旧金山外海的恶魔岛(Alcatraz Island,现已关闭)。此案例完全暴露出美国刑事司法的两大支柱,即认罪协商与陪审制度特色与问题。

就孙安佐所涉嫌的恐怖威胁罪来说,在美国现今的反恐与反枪气氛下,无论是否为玩笑,执法机关都不可能等闲视之。尤其,若查有枪械子弹等证据,到底仅是恐怖威胁,抑或已进入意图谋杀(Attempted murder)的重罪(Felony)领域,就陷入模糊,也让检察官握有极大的筹码。也因此,为了免于检方以重罪起诉,再加以陪审程序在时间与结果的不确定性,孙安佐选择认罪,就属必然。

相对于美国,我国的认罪协商仅限于最轻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就可避免重罪成为交易之筹码。惟就轻罪来讲,由于法定刑不重,认罪换取缓刑、易科罚金,甚至于侦查就为缓起诉,远比陷入长期缠讼,对被告更来得有实质的利益。且若无罪答辩,于经过漫长的审判后,反而判更重的预期心理下,这种轻罪的认罪协商,被检察官逼迫的可能性,也有不小的机率存在。

虽然法官对于协商结果,仍可因被告的非任意性、违反真实等理由而为推翻,但在认罪协商场合审理往往迅速,也无庸适用严格的证据法则下,法律赋予法官的此等权力,有多少实现的可能性,也该被检讨。尤其,我国未来必走向人民参与审判制度,认罪协商的范围也必然扩大下,如何防止制度被滥用,值得深思熟虑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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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