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对吸毒者的除罪或除刑?

▲基于想融入同辈、想反抗社会,以及好奇心使然,年轻人认为毒品是个解决方案,但最后却成了问题。(图/视觉中国CFP)

于司改国是会议里,毒品除罪化的议题再次引起热议,也有立委曾提出对吸食毒品者采取医疗前置化的修法提议,就避免过早机构化处遇来说,确实有其必要性。而如此的主张,有质疑是在将吸毒行为除罪化,如此的批评,实有将除刑化、转向处遇与除罪化划上等号之错误理解。事实上,对于此等争议,最须思考与检讨者,恐应是医疗前置化是否已经存在,又该如何运作

在2009年,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修法后,吸食第三、四级毒品,如K他命、FM2等,依据该条例第11条之1第2项,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并应限期令其接受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之毒品危害讲习。若吸食第一、二级毒品,如海洛因、大麻等,依据该条例第10条,则可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换言之,我国刑事政策仅对吸食重度毒品者,才会施以刑罚

惟根据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0条第1项,检察官对吸食第一、二级毒品者,应先法院声请,裁定最长2个月的观察勒戒,于此期间内,勒戒者若已无施用毒品之倾向,就应为不起诉处分或不付审理的裁定;若仍有吸食倾向,检察官就得再向法院声请,对被告为强制治疗,期间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于戒治成功后,同样以不起诉处分或不付审理裁定为终结。只有在5年内,再犯吸食毒品罪,才会遭起诉。凡此勒戒先行,实已接近除刑不除罪的处遇模式

不过观察勒戒,毕竟还是在国家的戒治所进行,即便无监狱之名,却仍脱不了机构处遇的色彩,甚且在公权力全面监控与隔绝任何毒品诱惑下,何有矫治不成功之理?但是,这样的勒戒,肯定非基于真心诚意,也是造成回笼率居高不下之主因

也因此,就有立委提出于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中,增加前置医疗程序,即于强制勒戒前,先命吸食者至医疗处所为治疗。一旦治疗完成,就无庸进入司法程序,以避免强制戒治处遇所带来的标签作用,致难以重返社会。但有疑的是,关于此等程序,实已有法可依。

因吸食第一、二级毒品罪,最轻本刑皆在3年以下,故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1第1项,可为缓起诉的案件范畴。而依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2第1项第6款,检察官于缓起诉之同时,可命被告至医疗处所为药瘾身心治疗,若不治疗或戒治不成,就撤销缓起诉。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4条第1项,一旦启动流程,就不再适用勒戒先行的程序。故目前对吸食第一、二级毒品者,即是由检察官来决定,是缓起诉附带药瘾戒治,抑或直接付观察勒戒。若修法一律强制医疗前置程序,不仅是画蛇添足,亦使检方个案差异致须为不同对待的裁量空间因此丧失。

对于吸毒者采取医疗前置化,确实不能与吸毒除罪化划上等号,却象征着反毒政策的思维已经转变。只是在思考此种制度时,肯定得先了解现行法制的问题,以及是否存在法律依据。同时,在提出修正建议,更得考虑其可行性与法规范间的冲突,更须有相关连的配套。若不依据此等思考逻辑,仅是急就章式的提出一空泛的主张,就只能是个口号标语,完全无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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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