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歧视或保护 对精神疾患的强制鉴定与住院合宪吗

▲为保障精神疾患人权,未来是否需要强制鉴定与住院,得由法院决定,且整个过程须采听审程序,并保障精障者有委请律师在场的辩护权。(图/达志示意图

这几年,只要有凶残的杀人事件发生,总会精神疾病行凶者产生连结,也就会出现尽早找出病征,并能对之进行医疗舆论想法。而这种思维是否是对精神障碍者的一种歧视,不得而知,但现行《精神卫生法》对于重大精神疾病者的强制鉴定与住院制度,就隐藏了如此的想法,因此得接受合宪性与否的检验

依据现行《精神卫生法》第19条第1项,经精神医师诊断为严重精神疾病者,不仅须通报主管机关,更须由其家属一人担任保护人,以为相关紧急处置与照应,而成为最重要的预防机制。只是根据此法第3条第4款,关于严重病人定义,竟规定为「须呈现出与现实脱节之怪异思想及奇特行为,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但于现今多元社会,如何能清楚判断所谓怪异或奇想,不仅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更与医学专业严重脱节。

更大的问题,还来自于强制住院的宪法疑义。因关于严重病人的对待,基本上居家社区治疗为原则,但依据《精神卫生法》第41条第1项,若有危害自己或他人之虞时,经医师诊断须住院者,保护人即有协助送至专门医疗处所为矫治的义务。若病者拒绝,依据同条第2项,主管机关不仅得为紧急处置,更有送请2位以上医师为强制鉴定的义务。一旦鉴定有住院的必要,即应报请中央审查会为审理,并依据同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为最长60日并可为延长的强制住院处分

目前最受争议的强制鉴定与住院,虽已有法律明文,也有一定判断程序,却仍是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有违人身自由须由法院决定的宪法原则,备受争议。在2011年法官所做出释字第690号解释里,针对患有传染病者,行政主管机关基于人民生命、身体安全考量,而对其所为的强制隔离措施,因目的乃在保护而非处罚相对人,自不能与刑事处分相提并论,再加以现实的急迫性,因此认为无庸适用宪法第8条的法官保留原则,致无违宪之虞。

依此而论,现行强制鉴定与住院的规定,在形式上虽符合大法官会议解释的意旨,惟如此关乎病者重大权利的事务,不管是在决定过程,还是事后的法院救济,皆未采取听审程序,不仅无法让当事人或其保护人为一定的意见表达,鉴定者亦不受询问或诘问致无受检验的可能,而在实质上违反宪法正当程序的保障。

更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立法院通过《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也正式成为我国法。而依据此公约第14条第1项第2款明文规定,任何身心障碍者不能被以身心障碍为剥夺自由之理由。依此而论,现行强制鉴定与住院的机制,就可能违反此公约之精神。也因此,于未来修法,除必须全面检视《精神卫生法》外,对于强制鉴定与住院,恐就完全得由法院来决定,不应再停留于行政机关。同时,整个过程也必须采取听审程序,并保障身心障碍者委请律师在场的辩护权。惟有如此的检讨与补正,才能使《精神卫生法》成为保障,而非限制身心障碍者自由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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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