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采陪审制就会符合人民的期待吗?

文/吴景钦法律副教授

台湾陪审团协会近来公布的台湾陪审团制度民意报告里,关于法院判决与民众观点差异太大的问卷,竟有八成五表达同意。而近来的顶新案第一审无罪判决,不仅引发舆论挞伐,又再度引发恐龙法官争议,则关于人民参与审判制度,是否有必要引入台湾,即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只是类如顶新案,若采取所谓陪审制,其结果是否会不同,致能贴近民意呢?

在采法官专职审判的国家,如我国,对于心证的形成乃委由法官自由判断,故如顶新案,由于合议庭采取极为严格的证据采择与认定标准,是否在采陪审制下,就会稍微松动?首先必须考量的是,陪审员在审判前,尤其是类如顶新这类的案件里,是否已经存有先入为主的观念。也因此,在采人民参与审判制度的国家,为了防止有偏见的陪审员进入审判,就有所谓voir dire程序

Voir dire乃法文,voir是看、dire是说的意思,指的是经传唤法院的潜在陪审员,必须接受当事人的询问以来为保留或剔除,最终选出十二位陪审员,借由如此的程序,似乎可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只是由于当事人都拥有大约四名无庸附理由的剔除权,则在自私本能的驱使下,所组成陪审团的公正性,就必然会有疑问。况且类如顶新案,被告律师自然会尽量探知这些潜在陪审员的内在倾向,若受偏见已深且倾向于有罪推定,自然成为优先剔除的对象,也符合公平审判的要求,但这些对象剔除的对象,却可能是检察官所最需要的。也因此,认为陪审员就会倾向宽松的证据裁判原则,恐也只是种猜测

再来,就正式审判来说,由于陪审员只能为犯罪事实有无的认定,在决定有罪后,就由法官另开量刑程序。如此的两元区分,其理由似乎是针对犯罪事实的判断乃是借由经验法则而非法律专业,故可由人民参与,至于量刑涉及复杂的因素,故单独由法官为之。只是犯罪事实的判断,也必须先了解法条的构成要件,才可能为该当与否的认定,要说完全与法律无关,恐也会有疑问。

尤其类如顶新案,除了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刑罚规定,不仅多元且复杂,又得面临专业鉴定报告的理解难度。因此,为了突破如此的双重困难,一旦采取陪审制,就一定得走向审判的精密化,如关于鉴定人,当事人双方都必须自行找寻有利的鉴定人,并出庭接受交互询问的检验

只是在如此的审判结构下,由于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行自费找寻证人、鉴定人,若无强而有力的法律扶助制度,刑事审判肯定就会陷入丛林法则,即有财力者,可以找寻最有利己王牌鉴定人。所以如顶新案,在现行审判制度下,面对检方侦查中所为的鉴定,就已经被后来的鉴定报告所攻击,更何况在陪审制下,当事人可以找寻更多有利的鉴定人出庭。

最后,是有关陪审团的评议,原则上不采多数决而是一致决,即必须无异议为有罪或无罪的评决,若有一人不同意,就会形成所谓hung jury或称deadlocked jury ,法官就得解散陪审团,虽可再行起诉,但若无新事证,检方亦不会重行起诉,致与无罪无太大差异。故如顶新案,只要一开始,已尽量挑选强调正当程序的陪审员,再加以检方的举证薄弱,即便一致判无罪的机率不高,但形成所谓hung jury的可能性却相对提升。

总之,顶新案若采取陪审制,因此所为的判决是否会较专职法官所为,更能贴近人民的期待,实难以回答。不过,可以确立的是,一旦采取陪审制度,就必须落实言词审理辩论,且由于审判者平民之故,就得集中审理,更得将法条用语平易化。凡此种种,或许才是引入人民参与审判制度,所必然带来的司法改革。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法律系及研究所主任。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