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国民法官模拟法庭的观察与省思

▲《国民法官法》将于2023年1月正式上路司法院在全国地院举办多场模拟法庭,模拟审理改编已判决确定真人真事的案件。(图/记者黄宥宁翻摄)

《国民法官法》将于2023年1月正式上路,司法院为提升审检辩三方及社会各界对新制运作的熟悉度,在全国所属各地方法院积极举办多场「模拟法庭」活动,规划由职业法官与国民法官共同开庭,模拟审理改编已判决确定真人真事的案件,每场选任6位国民法官及4位备位国民法官来参与整个审判程序,再循序与3位职业法官作成评议及判决。

台北地方法院于2021年4月14、15日举办今年度第一轮次第二场次国民法官模拟法庭审理程序(受命法官前于今年3月3日已进行准备程序,确认两造的争点及要调查证据依法,国民法官不能参与,避免预断)。这两天的时间内,从选任国民法官程序开始,历经国民法官宣誓、审前说明、开庭陈述、调查证据、言词辩论终局评议,直到最后宣判。由于法院行政团队全力投入配合作业,事前规划周密,特别是在选任程序,有别以往以纸本方式作答再收回统计,本次则改由法院发给每位候选的国民法官一台平板电脑点选问题答案,既环保又保密,审检辩也能即时知悉答复,使选任程序更加顺畅、快速,各方称便,具有示范作用。

黄国忠院长亲自督导下,审判长林孟皇法官指挥得宜,各项程序均能若合符节一一推展;而担任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告及国民法官等,也均能善尽角色功能,全程各有精彩表现,笔者得有机会在场观察学习,获益不少。

无可讳言的,国民法官与职业法官平起平坐,针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合审合判」,地位相若。不过,国民法官不具法律专业素养,要能够由「素人」善尽职责,履行相同于职业法官的职责,还需审判长依法善尽照料及指导的义务,包括进行「审前说明」,对于所谓「无罪推定原则」、「合理怀疑」、「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与证据裁判原则」、「罪疑为轻」等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作必要阐述;而在审判程序进行中,为了避免职业法官透过中间讨论程序,影响国民法官的独立判断,如果国民法官对上述法律基本原则、罪名的构成要件跟法令解释产生疑惑,此阶段也可以主动请求审判长释疑,如此能够亦步亦趋并迅速掌握审判程序中应注意事项,于言词辩论终结后进行「终局评议」。

虽然审判长在评议过程应恳切说明刑事审判基本原则、本案事实与法律之争点及整理各项证据之调查结果,让国民法官能够充分理解,以期适应所有审判思维,但如果因为审判长的不当说明,影响了国民法官的自主判断,这就失去纳入国民法官多元意见合审合判的目的。

关于此点,评论人政大法学院何赖杰院长在座谈会也强调,职业法官应避免「权威效应」影响国民法官独立的判断,成为附合的背书者。不过,根据在场的郑文龙律师就其法庭观察所得表示,本案审判长对国民法官始终以浅白用语循循讲解,恰如其分,甚为肯定;而国民法官们的事后检讨发言,虽抱怨时间过短不能好好审阅证人、鉴定人作证笔录,但对审判长掌握分寸的指挥诉讼均肯定有加,看不出任何「权威」色彩的言行展现。

更难能可贵的是,在4月16日交流座谈会中,受邀的团体有之前相对支持「陪审制」或「陪审参审两制并行」的民间司改会、陪审团协会中华人权协会等,与会代表均就旁听观察所得提出建言,在充分意见交流下,可望有助化解未来推动的阻力,值得肯定。

附带说明的是,台北地院此次模拟案件的案情是:长年研习传统武术的被告冯宇成(由民间司改会萧逸民主任扮演),在西门町闹区因故徒手殴打素昧平生闹事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当场倒地失去意识而死亡,检察官依伤害致死罪嫌提起公诉,而被告及辩护人则辩称仅涉嫌过失伤害;主要争点在于被告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有无预见可能性,其间有无因果关系存在。

在辩论终结后,3位职业法官与6位国民法官立即进入评议程序,分别就第一阶段「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违法性」,以及第二阶段「科刑」、「缓刑宣告」的相关问题勾选10种表决单,寻求最终的答案,并由陪席法官当场摘记合议庭各成员的评议意见,便于日后查阅。

有趣的是,本件评议结果认为,被告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具有可预见性(国民法官5票、职业法官1票),故仅认定被告犯普通伤害罪。在量刑上,或许因考虑被告是初犯,且事后已花了上百万元和解,被害人家属也请求从轻发落,并愿意给予被告缓刑的宣告。国民法官合议庭本于基本法律认知、多元社会经验及一般国民同理心,折衷判处有期徒刑2年6月(不得缓刑)。若与真实案件原判决定谳的结果认定被告犯伤害致死罪,处4年6月有期徒刑,在罪名及刑度上两者差异颇大。

基于此,值得一提的是,桃园地方法院孙健智法官几年前就在投书中指出,模拟人民参与审判的结果,无论观审、参审或陪审,在论罪量刑都比现实世界中的职业法官还轻,甚至更容易判无罪,往往对被告有利。他担心新制实施后,恐怕仍难逃被媒体舆论及人民批判为「恐龙裁判」的命运。若然,则立法目的「提升司法透明度」是做到了,但所谓「反映国民正当法律感情,增进国民对于司法之了解及信赖」的目标,是否适得其反,或力有未逮,是值得深思检讨的严肃课题。

▲台南地院举办2021年第2场国民法官模拟法庭,检辩双方火力全开,激烈攻防。(图/记者林悦翻摄)

依照《国民法官法》第104、105条规定,自2023年起的6年,司法院应成立「国民参与审判制度成效评估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并于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的成效,提出评估报告。在模拟期间,学者专家及国民法官所发现诸多法制设计不周及程序操作欠缺等问题,例如:被告已在侦查中或准备程序「认罪」的重大犯罪案件,是否还要适用《国民法官法》进行审判?对此,笔者认为在事实认定暨无其他重大争议下,基于诉讼经济,避免劳师动众浪费司法资源,若仅有适用法律及量刑轻重待决,其实由职业法官合议庭即可善尽其责,法院宜依照同法第6条第1项第4款,裁定不行国民参与审判。

此外,笔者认为在《国民法官法》施行前,应尽速立法通过建立「金字塔型」刑事诉讼结构,将来第二审采取现行法律审,上诉案件限于判决违背法令,原则上不再作证据及事实的调查,以免浪费程序及司法资源。若新制上路时,无法同步采用金字塔化诉讼程序,仍由三位职业法官以现行「覆审制」方式审理行国民参审的上诉案件,依照同法第92条第2项各款情形,万一案件上诉遭撤销发回更审,是否另起炉灶,所有程序都要重新来过,法无明文,可资适从。

关于国民参审程序的回复问题,连江地方法院王迈扬院长在《司法周刊》第2046期至第2048期,曾以「国民参与审判案件之上诉审(上、中、下)」为题有大篇幅探讨,并提到该条立法理由说明仅有「…发回原审法院依国民参与审判程序重为审理」等语,未提到发回更审后的相关程序,他认为应重新进行国民法官及备位国民法官之选任程序,但本于诉讼经济之考量,不宜全盘否定前已进行的合法程序,再行完全的覆审。不过,考量原判决遭发回在证据已经揭露下,新法规定的「卷证不并送」制度(学说上称为起诉状一本主义)应无适用之余地,此时难以减少国民法官审理前心证受到污染而产生可能的预断,笔者认为宜由法院依照同法第6条第1项第1款或第5款,裁定不行国民参与审判。当然,为避免将来法院自行摸索有不同运作方式,以上仍有待试炼评估后,制定相关规定以打造补救。

国民法官新制是借镜取法英美陪审制及日本裁判员制特色,为一划时代的创举,也是全国司改重中之重,为众方所关注,期待国民法官新制的施行,会有令人耳目一新的重要成果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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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