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冈儒/彭文正状告法官 此为「巧伪的讼技!」

杨冈儒/律师、帝谦法律事务所所长

我们生于台湾,长于台湾,真心疼爱这片土地,只因人民受尽苦楚,为维护司法清正及法制,攸关司法、诉讼本质及法律人使命,我们怎能不发声?

按(4/16)彭文正北院总统论文民事审理中借词「尿遁」状告承审张咏惠法官,观彭案状告法官始末,诚如先前笔者言:「笔者诚挚向诸君及社会贤达们致歉,本文并无意挑起笔战。恳请客观冷静、理性观察调查真相及法院审理,只因我们衷心信赖司法公正。」

为区别两件民事个案,文中「4/16彭告张咏惠法官之民事新案」或简称「状告张法官案」,另一件「蔡英文博士论文不存在事件」则简称「蔡总统论文案」;本文与一般法律论文不同,审酌方便民众们阅读,笔者用语会较浅显,恳求见谅。

▲彭文正。(图/记者汤兴汉摄)

2021年4月16日彭状告张法官该案,笔者无意代法院(北院)判断该个案。本文主要系引用民诉法规为据,智者当冷静依法客观公正、理性慎思,若日后详其结果,当避免恣意诬指北院或谣言捕风捉影妄言「司法不公」。诚然,或有论者仍质言「法院谁开的,自是谁说了算」云云,惟然是否确实如此,恳请回归民诉法规且详其规范本旨,查究其理以正视听。

状告法官是否合理

一、状告张法官该案,应审酌其起诉是否基于恶意、不当目的或有重大过失,且事实上或法律上之主张是否欠缺合理(民诉第249条第1项第8款规定):

依民诉第249条第1项第8款规定:「八、起诉基于恶意、不当目的或有重大过失,且事实上或法律上之主张欠缺合理依据。」该条文此原为民诉109年修法草案,考其立法理由明文规范:「原告起诉所主张之事实或法律关系,倘于客观上并无合理依据,且其主观上系基于恶意、不当目的,例如为骚扰被告、法院,或延滞、阻碍被告行使权利;抑或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即可知所诉无据,而有重大过失,类此情形,堪认系属滥诉。现行法对于此滥诉仍须以判决驳回,徒增被告讼累,亦无谓耗损有限司法资源。为维被告权益及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应将不得为该滥诉列为诉讼要件。」

▲法官示意图。(图/pixabay)

二、可否状告法官?重点在于「避免滥诉」而非不准告法官!

承上,详其民诉249条第1项第8款之内容,其立法目的在于避免「滥诉」,而滥诉之情况,例如:「恶意、不当目的」之「骚扰被告、骚扰法院、延滞诉讼」,此均有「立法明文」可观察。

同理,如客观观察民诉上当事人地位之「被告」,确实不因「身分或地位而有所不同」,纵然「原告状告总统、司法院长、检察总长、法官、检察官或任何一位人民」,重点在均于「原告是否有权益受到侵害?而且必须是具有正当及合理之理由,非恣意或纯主观之认定自身权益受损」。

申言之,「人民可否状告法官?」答案当然是可以!其重点在于「避免滥诉」而非不准告法官!若人民之权益受损,确有冤屈或有客观事证可佐,程序上「原告」告「被告(无关身分)」,自属当然。

▲人民可以状告法官,重点在于「避免滥诉」。(图/Pixabay)

司法不公就告法官?

三、续论,本件彭案因「司法不公」,是否理所当然可提告「承审法官」?

若「诡辩」或「不当扩大主观之权益内容」,当可论证「(自觉)司法不公」、「违反程序正义」、「正当程序」云云,亦即认为彭案蔡总统论文乙案,高院发回不应再由「张法官承审」,以之论言「北院犯规再先」,故「彭可奸巧在后」以兹对应?故结论「彭案告法官有理?」此乍看有理,恳请细思始末。

法庭示意图。(图/取自免费图库CC0)

彭之蔡案,嗣经北院(程序)判决驳回后经上诉程序救济,高院发回。试问:「高院指责北院而发回,用以维护彭之权益,是否司法不公?」请详观高院109年度上字第278号判决及新闻稿,主文为:原判决废弃,发回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其理由略以:本院审理后,认上诉人请求确认之事项,是否为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1、2项所称之「基础事实」,涉及其诉讼是否具备保护必要之要件。

如有疑问,依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审判长应为阐明。如其请求确认之事项属于『基础事实』,依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2项规定,以不能提起他诉为限;倘可提起他诉,则审判长亦应依同法第247条第3项之规定为阐明。惟原审对此均未尽阐明义务,不经言词辩论,迳以判决驳回上诉人之起诉,其诉讼程序即有重大瑕疵。

且两造均未表明愿由本院直接为裁判,为维持当事人审级利益,爰将原判决废弃,发回原审法院更为审理。而此涉及民事诉讼阐明权之行使,确实高院认为北院原审于程序上有失,客观为观察,高院此判决相当公正及公允,为何论者不敢言此部分「司法不公?」

▲法官判决示意图。(图/取自免费图库pexels)

巧伪的讼技

四、笔者是针贬及绝对反对「状告法官:恣意以法官为被告」这个「巧伪的讼技!」

当论者言「程序不公不义?违反程序正义?」或论者必然再续言,高院部分先不论,事涉「该案发回」又回到「北院原审张法官手中审理」,(想当然耳)「必然不公?以上之论言或论证,笔者可就实务分案观点逐一驳斥,但不可讳言,确实原审(前审)如由张法官审理,就「前审」之范围所生心证,是否「由发回后之原审法官再次承审?」

关键在于「原审法官前案(前审)系以程序判决驳回,未行言词辩论」;此部分实务上各有正反论证,若问笔者建议,笔者认为不宜,但确实实务上就分案上容有精致、审酌程序保障、正当性或就程序正义观点等,为求周详、宜审慎注意以避免争议,更应着重「当事人实质之审级利益保障」。

据此,本件发回北院更审,是否「宜再由原审之张法官承审?」笔者基本上认为不宜,换句话说,笔者并非「否定金先生所论『绝无回避』必要之观点」,恳请细观笔者先前所论:「就彭案以观,高院发回更审,正是司法公正的最好展现!北院再次开庭时,恳求彭粉还给法庭宁静的秩序,切勿干扰法庭审理。是以,当彭文正先生觉得审判不公,当依法、依程序声请回避,才是正确的方式。」

请再次细心观察该段笔者呼吁:「就彭案以观,当彭文正先生觉得审判不公,当依法、依程序声请回避,才是正确的方式。」笔者所针贬的,是针对「状告法官,恣意以法官为被告」这个「巧伪的讼技!」并认为「绝对不可以此种巧伪讼技强凌法官!」以及「此种巧伪讼技强逼承审法官回避之技巧,仅就这部分观察,法官就此部分绝无回避之必要!」以上恳请鉴察,也恳求见谅及海涵。

▲巧伪的讼技。示意图(图/pakutaso)

申言之,当原告随意「状告承审法官」以之为法官「自行回避」理由,请问每个当事人(含原告或被告)都如此,法制或诉讼制度怎能维持?举例而言,今日承审,明日随时「法官变被告」,适用民诉回避规定换法官?讲得俗一点,他日谁看承审法官不爽,直接爽滥乱用司法制度,状告法官叫他(她)回避?宁有斯理?笔者绝对站在法官这边,绝对维护司法清正及公平,谁来讲都一样!!

笔者在实务上(例如法扶基金会)了解到各地均有所谓的「VIP」动辄兴讼,每年诉讼案件数十或百,理由千奇百怪,所告被告众多,上至达官、法院、检察署、媒体、律师及口角纷争,乃至扶助帮助他的法扶律师不满意也被告;若不知悉,建议多了解实务上的苦况,就知道此类滥用司法扶助机制者,实则啃食人民之税捐血汗,实则滥诉滥争且滥用资源至极!万分恳求体谅是幸。

▲滥用司法扶助机制者,实则啃食人民之税捐血汗。示意图 (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五、若法院判断「彭4/16之(新案)起诉显属滥诉」?当以裁定驳回之

今恳请回归彭案观察,当「蔡总统论文案」审理中,彭当庭借故尿遁,并以「张咏惠法官」为被告,状告承审法官而以之为「声请回避?(回庭称「自行回避事由」)」。详观民诉109年民诉修法之立法理由,难道司法院之草案,立法院三读通过之民诉新修法第249条(110年1月20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4871号令修正通过)有可能仅针对「彭案?」还是「发生在后之彭案,借故『尿遁』所提状告法官之巧伪『讼技』,确实本质上是『滥诉』呢?」请静心观察、理解并回归法律之真正规定,回归法律之规范及效力

就此观察,彭案中「彭状告张法官案」之法律效力为何?依据民诉第249条第1项第8款之规定以观,「原告之诉,有该款情形者,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亦即「彭状告张法官该案」,如排除程序上彭未缴裁判费被裁定驳回外,当北院审理该案,基本上就起诉之程序效力观察,若是法院判断「彭之起诉显属滥诉」,则「依法可不经言词辩论,依据民诉第249条第一项第8款之规定以裁定驳回其诉」,惟彭先生收到北院该裁定仍可依法提出抗告

▲法庭判决示意图。(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除上述「不经言词辩论,以裁定驳回其诉」之情况外,该「彭状告张法官案」还可能有另一种程序上之处理,也就是民诉第249条第二项规定的(程序)判决驳回。其法条规定为:「原告之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经言词辩论,迳以判决驳回之。一、当事人不适格或欠缺权利保护必要。二、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而以上所称之「欠缺权利保护必要」或「在法律上显无理由」,均属于「法律上之论述」,请容笔者省略。

笔者先前讲授民事诉讼法亦着有书籍(笔名),举列资料不难,惟然,恳请观察以上两用语,体察笔者苦心:「欠缺权利保护必要」、「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若能依此为静思及正观、详观而得正论该案,法律人细思明辨笃行,有志人们体会通晓认同,民众理解体察,乃至彭粉冷静而回归法制,均为化解纷争之良方、正途。

一直告一直爽的「无限回圈

六、另一个恐怖的循环论证:一直告,告到直到没法官了?

至于另外一个较微小的可能,也就是「彭告张咏惠法官之民事新案」开庭审理,此部分笔者甚难想像,一方面「原告为彭先生」,被告为「张咏惠女士」,该案之承审法官是否要回避?这又是一个大问题?或者「一直告,直到没法官了?」(白化版的心声:或者...或者...「一直告到我自己想要的法官?我才停止不告承审法官,不再声请回避,嗯?」)

▲彭文正。(图/记者黄宥宁摄)

准此,若硬要论述「彭告张咏惠法官之民事新案」或「本案之蔡总统论文案」,本件另一个严肃问题,仍有民诉规定「回避」之适用,只是改成「承审其他法官(张法官的北院同仁)」要不要回避?而一个恐怖的「无限回圈」出现了,也就是「彭文正先生」又可以「再状告新案的承审法官」,若以英文数字比喻「承审A法官、B法官、C法官...恐怕可以将26个英文字母代号通通用完。一路用到『承审Z法官』经原告提出民事诉讼为被告,应为回避!」

这样,北院告完再移往其他地院或高院,嗯...总有一天会无法官可承审,当然,如果原告资力雄浑,以每件个案逐一缴交民事裁判费1000元计算,累积下来确实花费甚钜。(一案1000元换一位法官回避,也不知道是否该算「昂贵?」)

对于滥诉的明文处罚

七、民诉滥诉之处罚及负担费用(民诉新修正条文第249条之1、第77条之25)(一)最后恳请注意,若彭案(状告张咏惠法官之民事新案)被认定为滥诉,依民诉明文规定有处罚!请不要随意说法院特别处罚「彭先生」。

民诉第249-1条第一项规定:「前条第一项第八款,或第二项情形起诉基于恶意、不当目的或有重大过失者,法院得各处原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新台币十二万元以下之罚锾。」换句话说,法院可以判断「滥诉」而为裁定驳回或程序判决驳回后,课处原告彭文正先生最高12万元之罚锾。

▲若彭文正被判定为滥诉,可能面临最高12万元之罚锾。(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二)民诉第249-1条还有一些细部的规定,笔者一并简要整理如下:

1.法院得对滥诉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处以新台币12万元以下之罚锾。2.滥诉原告应负担被告之日费、旅费及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之酬金,为诉讼费用之一部分。3.法院在终局裁判时一并裁判及酌定前开罚锾、费用及律师酬金的数额,。4.原告对处罚裁定不服,可声请停止执行。5.原告如果不服提起救济(上诉或抗告),就所处罚锾及前开诉讼费用,应提供担保,以避免其利用救济程序继续滥诉。

以上恳请参考,也呼吁回归法律及法制之规定。我们当衷心信赖司法,如司法有应该改善的地方,我们恳请改进,但绝对不应该霸凌司法。恳请信赖司法,信赖许多用心努力认真的法律人员们,笔者用心拜托及恳求。

▲司法正义。(图/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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