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前经理诸庆恩再审案遭高院驳回 台高检:深表遗憾将提抗告

台湾高检署外观 。(图/取自台高检网页

记者陈昆福台北报导

台湾高检署向台湾高等法院声请再审百利银行台北分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经理诸庆恩伪造文书罪被判有罪案,11日被高院以该案最终判决为最高法院不受理的程序判决,非有罪实体判决,检方声请不合法而驳回。台高检获悉结果,晚上发表声明表达遗憾,然司法应系为「人民」而存在,将,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以平抑冤曲

台湾高等法检察署声明表示,尊重台湾高等法院110年度声再字第123号裁定,然台高检检察官于声请该件再审时,即已就诸庆恩遭台湾高等法院判决有罪后,二审检察官系依诸庆恩之声请,为诸庆恩之利益上诉,惟其上诉并不合法之理由予以详细论述。然台湾高等法院裁定并未叙明不予采纳之理由,该署对此深感遗憾。

声明又说,诸庆恩遭诉伪造文书等案件之侦审过程,相关司法人员一再与翁茂钟不当接触,使诸庆恩未能获得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之审判,于二审法院判决有罪后,为争取清白而请求检察官上诉,最终却因诸庆恩死亡,最高法院因而判决不受理,致始终未能取得企盼之无罪判决家属声请再审之途亦因而受阻。

声明表示,然司法应系为「人民」而存在,台高检仍将就上开台高院驳回再审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以平抑冤曲。

诸庆恩于1999年间,遭检举在处理强制执行怡华公司1000万美元本票期间伪造定存单,提供给法院作为担保,涉及伪造文书罪,2002年间被判处4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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