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炳坤再审案 最高法院准予再审驳回检方抗告

苏炳坤案终于确定可以重启再审。(图/记者杨佩琪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31年前涉及新竹金瑞珍银楼抢案,最后遭判刑15年定谳的男子苏炳坤,虽然获得特赦,免除刑期,但他仍向高等法院提出再审,并获准重启再审程序检方不满,向最高法院抗告,最高法院8日驳回检方抗告,苏炳坤案确定重启再审程序。

本案案发于1986年3月23日凌晨,苏炳坤被检方指控,他伙同员工郭中雄侵入新竹市金瑞珍银楼窃盗,遭发觉,竟由郭中雄持菜刀砍杀店东陈荣辉,再劫取金饰逃逸。检方因此对2人以共同强劫而故意杀人未遂提起公诉,第一审判决无罪,第二审改判有罪,后经第三审最高法院驳回上诉,苏遭判刑15年定谳。

由于苏炳坤坚称没有涉案,提出4次再审,检察总长也提出4次非常上诉,但都无法翻盘,苏入狱服刑。他入狱2年多后,获得前总统陈水扁特赦出狱,不过苏认为自己清白,坚持向高等法院第5度提出再审。这次他提出前新竹地检署检察官文昌履勘现场笔录,认为共犯郭中雄的供述不实在;被害人陈荣辉胡指盗赃而领回,已成立诈欺罪判决定谳;另外检察官勘验扣案金饰外观重量,难认系盗赃物等等证据资料高院去年9月底裁准再审。

高院裁准再审后,检方不服,提出抗告。检方主张苏炳坤的有罪确定判决,既经总统特赦,宣告罪刑无效,因之再审标的已不存在,请求最高法院驳回高院准予再审的裁定。但最高法院审理后,决定召开言词辩论庭,听取多位法律专家意见

全案于8日宣判,最高法院认为再审和特赦,可以并行、互补、不相排斥。特赦虽使原判决主文宣告之「罪、刑」失效,但不溯及既往;而且原判决事实理由部分犹在,难谓完全等同无罪,又不能回复被告名誉,亦不符合刑事补偿要件,苏炳坤不能因此请求冤狱赔偿;而再审一旦获改判无罪,则属清白之身,具有上揭各种附随效果。苏炳坤虽已受总统特赦,但为其利益计,准予再审,仍有实益外国案例,同此见解。因此最高法院驳回检方抗告,全案确定,苏炳坤案确定重启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