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特赦获准再审 高院:苏炳坤案犯罪事实有问题

法官宣布裁定结果后,苏炳坤站起身向法官致谢。(图/记者杨佩琪摄)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31年前,新竹家具行老板苏炳坤被控抢夺银楼杀人,遭到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5年定谳。虽有总统特赦,但坚持自己的清白,苏炳坤声请再审。高等法院19日上午裁准,主要因为合理怀疑原确定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并不实在,且被告一旦有遭误判并受冤抑的可能,虽经总统特赦,依旧有寻求非常救济、重拾清白之身、向国家请求刑事补偿权益

高等法院表示,全案有3大争点,一是苏炳坤已获前总统陈水扁特赦,使他的「罪刑宣告为无效」,但特赦是否有朔及既往的效力?能否声请再审?另外原判判决依循的证据,已获证明不实,苏炳坤也提出事证,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再审的事由?都是争论重点

高等法院认为,《宪法》第40条名列「总统有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的权利」,立法院也依此制定《赦免法》,但特赦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无法否定原确定判决所认定的犯罪行为,加上《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曾获特赦者声请再审,因此像苏炳坤如此,自认受到冤抑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得以同一事实、证据,向法院声请再审。

▲高等法院就实质证据、证词法规进行认定,认为原判决对苏炳坤的犯罪事实认定,确实有被推翻的可能。(图/记者杨佩琪摄)

而在实质事证部分,高等法院曾在民国84年判决,银楼老板陈荣辉诈领赃物,犯诈欺罪确定,足以动摇原判决所认定犯罪事实的正确性,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条件。

又在同案被告郭中雄的证词部分,与被害人证人的证词,皆无法明确指出苏炳坤就是抢匪。即便郭中雄的笔录显示,是从银楼后方一间空房子4楼,爬到银楼5楼,再用大型铁剪破坏铁窗后侵入行抢,但经新竹地检署检察官勘验现场后,认为自白笔录的可信度有问题

加上新竹地检署检察官发现,当时扣得的赃物金饰,无论在重量花样数量上,皆与银楼损失清单不符,陈荣辉也在检察官面前、法院审理时坦承警方扣到的金饰非银楼所有。有推翻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的可能,因此裁准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