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电台联播处理要点出炉 大功率电台最高50%联播

网路正妹晖倪参加电台DJ选拔活动。 (图/POP Radio提供)

记者陈世昌台北报导

广播电台行之多年的联播经营方式,NCC24日做出决议,将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审查广播事业联播处理要点法制化管理,其中小功率电台联播率应低于70%,中大功率低于70%。

由于地方性电台资源有限,且跨区全国联播对节目广告经营都具优势,目前全台电台共有18个联播网,有42%电台都参与联播经营,联播已是电台经营重要的方式之一,NCC因而决定明确定出规范

以下是NCC24日通过的草案,将依法公布后生效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审查广播事业联播处理要点」草案

一、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处理广播事业联播案件之申请及准驳,特定订本要点。

二、 参与联播之广播事业应维持人事财务及非联播时段节目制播独立及自主之运作

三、 依广播电视法第十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广播事业进行节目联播,应向本会提出申请营运计划变更。

四、 本要点用词定义如下:(一)广播事业:指经营广播电台之事业。(二)联播:指两家以上广播事业于同时段播出由其中一广播事业提供之相同内容之节目。(三)主播台:提供联播节目内容之广播事业。(四)参与联播台:提供时段播送主播台联播节目之广播事业。(五)自制节目:电台自制符合设台宗旨服务范围民众需求之服务性节目。

五、 联播节目制作及内容应符合广播电视法及相关法令规定。

六、 广播事业申请联播,应由主播台向本会申请核准

前项申请应于预定联播日二十天前向本会提出,应检附:(一)无线广播事业联播申请表。(如附表一)(二)联播节目企划书。(三)联播契约书影本。(四)联播节目表。(如附表二)(五)联播节目内控机制。(如附表三)(六)参与联播台非联播时段之自制服务性节目之说明。(如附表四)广播事业有多分台者总台节目提供分台于同一时段播出者免予申请,惟其比例仍应符合要点规范。

七、 广播事业每周联播节目比率上限如下:(一)中、大功率广播电台应低于百分之五十。(二)小功率广播电台应低于百分之七十。

八、 联播台应于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六时至二十四时之时段,小功率广播电台至少每日应播放二小时自制服务性节目,中、大功率广播电台至少每日应播放三小时自制节目。

九、 电台联播时,仍应维持本台之台名、呼号频率。联播网台呼应置于本台台呼之后。

十、 每次联播许可期间以一年为限。

十一、 广播事业联播有异动者,或节目属性与原核定联播节目企划书不符者,应依第六点规定办理。联播核准期间内终止节目联播,应于终止日后一周内报请本会备查

十二、本要点得视广播产业发展情形及电台联播联营之实际需要随时检讨修正

*本草案内容以实际发布使用之文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