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甸/检警不该变成正义魔人

▲兑现司法改革,蔡英文总统亲任司改委员会召集人。

文/李复甸

近日因前公共工程会主委郭瑶琪出书指控检察官,以诬陷的手法滥权侦查。在检察官制造证据,窜改笔录之下,法院采信判决确定,而郭瑶琪在监执行因病保外就医。我在担任第四届监委曾向最高检提出请求再审,未被接纳。法律系学生心目中检察官是正义的化身,一直是就业意愿最高的职务。然而在司法实务上,极少数急于表现的检察官却成为迫害被告的「正义魔人」。

制度上,检察官为维护宪法及法律保护之公共利益,代表国家依法追诉处罚犯罪,是维护社会秩序之公益代表人,必须超出党派以外,公正超然、勤慎执行检察职务。

我认为,如果要落实这些法律规范,应当做到的司法改革应包括:

(一) 严守侦查不公开根据民间司改会所做的调查民众对司法不满意的第一名就是泄漏侦查秘密,造成舆论审判。侦查秘密本来就是法律规定,但是检察官常为了个人虚荣,亟于上报,于是将侦查中应守的秘密泄漏给媒体

监察院曾调查「八里妈妈嘴命案」等,发现有些案件非但报纸所载与笔录一字不差,甚至侦查中的照片被披露报端。因此,不只检察官要自己节制,不可泄漏侦查秘密,更要督促警察严守法纪

警政署放纵警察上报表功,大到命案、小至车祸,都可以看到派出所主管在电视新闻上夸夸而谈。难道警政长官不知道警讯是侦查的一部分,不可以对外泄漏吗? 连胜文当年被「马面」枪击,当时的警政署长从侦查庭走出召开记者会,直指「马面」供称「打错了人」! 因此以后检察官与法院审理再也问不出不同的话语,这位警政署长不是利用媒体替「马面」公开串供吗?

而警政首长不管部属泄漏侦查秘密,难道检察官也不管? 那还有主任检察官、检察长、法务部长啊。不过,这么明白违法,就是没人闻问,已经是民众不满意的第一名了,难道还要继续东风马耳吗?

(二) 建立国家级独立机关鉴识中心目前国内大概有刑事警察局、调查局六处、宪兵学校等三个比较具规模的民刑案件的鉴识中心。然而这些单位都属于侦查单位,大凡案件在侦查阶段经检警移送鉴定,其后的起诉及三级三审,都不会再有翻案的机会。

鉴识机关以刑事警察局的鉴识中心为例,完成鉴识报告之后,便回复委托单位,自己不再留存档案。如何采样及鉴定的过程,并不呈现在报告之中。这种制度上造成的专断,将可能产生多少冤枉? 脱离负责侦查的机关,设立一独立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鉴识工作实有必要。

▲多数网友表示支持司法透明化,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图/翻摄司法阳光网

(三) 刑事案件物证的归档管理电脑科技进步之后,案件管理变成异常方便。RFID、QR条码等技术早已导入物流管理,已是档案总管理的利器,连寻常的快递业都已充分使用。对于证物链的讲求已是极为便利。

而我们的警、检、调以及法院,还是停留在各自用簿本登录,每个机关各自有不同的登录号码。其实,所有案卷都可以存留电子档,证物也可以拍照。证物卡非但要有交接纪录,而且必须对尺寸大小、取样标准,都有规范。

我国从警侦到侦查,以至审判,卷证一再换手,证物编号却每个机关不同,保管的证物袋各异。证物常听闻在案件侦审过程中遗失。目前未结的疑案中,邱和顺犯案的绳子各审记载不一,郑性泽案的弹道照片与刑求影像,均在审理过程中遗失,变成无法查证的冤案。

刑事案件在侦查结束后,检察官常将起诉所需之卷证带走,与起诉无关之资料均留在警察机关。当案件审理时,被告若想利用在侦查期间所收集的证物,证明清白时,在检察官的侦查卷中是不会有的。因为有利被告的资料与起诉无关,检察官通常不会多事,而一并从警方带走。留在警方的资料,日久也就未经保管而流失了。

(四) 在立法未改变前,不得违法于起诉时求刑笔者在此话题上不知讲了多少遍,道理是非常明白的。刑事诉讼法第449条简易程序与第455条之二协商程序以外之一般案件,检察官只能依刑事诉讼法在依289条完成言词辩论后,审判长应予当事人就科刑范围表示意见之机会。

一般案件不论有多严重,检察官都不能在法院未完成调查证据进行辩论之前,具体求刑。社会长年来之所以批评「恐龙法官」、「奶嘴法官」,有一项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具体求刑造成社会印象,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后若与「舆论判决」不符时,就是司法不公了。检察官只需要向法院提出证据,在法院判决之前,无罪推定是没有讨论余地的铁则

在监察院提出报告纠正之后,前法务部长曾勇夫立刻明白违法的所在,通函全国在立法未改变之前,不得违法于起诉时具体求刑。曾前部长因黄世铭案莫名下台之后,两度质问法务部长罗莹雪,顺从部分检察官之偏见,拒绝监察院的纠正意见。我因为第四届监委任满,而第五届监委任意结案,这项坚持也就落空了。

在检察官伦理规则中更要求检察官应以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增进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发展为使命。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时,应致力于真实发现,兼顾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参与刑事诉讼之权益,并维护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平衡,以实现正义。

刑事诉讼法在第2条明白规定,就该管案件,应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检察官该作的是依法起诉不法,同时要依法保护无辜。检察官岂能好出锋头,而自我装扮成「正义魔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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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复甸,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理事长、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