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甸/不要错认了法官的宪法保障

▲谁来监督法官检察官违法失职?(示意图视觉中国CFP)

●李复甸/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

法官受《宪法》第八十条职务保障「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第八十一条更规定,「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长久以来对于法官之保障,渐次产生一些误解,认为法官是终身职,是不受干涉的。尽管有绝大多数的法官或检察官认真负责,但是我们从实务上观察办案确实有勤惰之别、案件审理中可以发现有些人事先不阅卷、开庭发脾气、陪席自顾自看自己承办的其他案卷不在听审、判决书复制抄袭敷衍了事。检察官滥权起诉、泄漏侦查秘密搏版面,甚至争功诿过抢案起诉。

从起诉前泄漏给报刊与电视名嘴的各类资料,检察官更在起诉时,声称被告张某行贿三千张、市值九千余万元的浩鼎股票,予翁启惠女儿。并将中研院糖分子研究成果私相授受给浩鼎,暗中帮助研发乳癌新药,翁还出脱部分持股获利逾亿,浩鼎则在该新药解盲前已知极可能失败,张等五高层卖股避损3568万元,检方痛批翁「为一己私利、败坏国家官箴」,依贪污、内线交易等罪起诉。

谨守无罪推定值得赞许

近日,中研院前院长翁启惠判决无罪,检察官决定放弃上诉。从刑事案件无罪推定的理论言,法院判决无罪检察官当然不能再上诉,不再对翁启惠提起上诉是对的。但是,在起诉前刊诸媒体,言之凿凿的侦查过程究竟是怎么回事?是侦查组检察官未及搜齐证据,匆促起诉?是莅庭检察官未能充分了解案情? 莅庭检察官怠忽陈诉起诉及言词辩论? 是检辩双方受到政治干预,辩论攻防留一手?连上诉都免了?

▲翁启惠。(资料照/记者黄克翔摄)

若是检察官谨守无罪推定,在一审无罪判决后一律不再上诉,我们认为值得称许,给予高度肯定。但若夹杂有说不清的原因理由,有些案件一审无罪后一律不再上诉;有些一审无罪后非但罔顾无罪推定,续行上诉判决,甚至二审重判。其间法官与检察官是如何拿捏的?实在令人无法理解,无法轻信。浩鼎股票案与顶新劣油案同样在侦查期间闹热滚滚,社会舆论沸腾,何以同在一审无罪后,两案有截然不同的发展。检察署轰轰烈烈地起诉,一审判决后又推给「无罪案件审查会」内部黑箱审议,以「我们没有上诉会被判有罪的把握!」决定不上诉了。检察署觉得这样可以向社会大众交代吗?一个被告拉上了诉讼程序,就像赌「俄罗斯轮盘手枪」般,没有人算得准是滚烫的子弹射过太阳穴,还是没装子弹空枪?这样的司法制度能让社会大众信服吗?

谁来监督法官、检察官失职?

依据法官法对法官之司法伦理与监督,于第十三条规定,「法官应依据《宪法》及法律,本于良心,超然、独立、公正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在第十四条更规定法官于就职时应依法宣誓,其誓词为:「余誓以至诚,接受国家任命,恪遵《宪法》及法律之规定,秉持超然独立之精神,公正廉明,勤奋谨慎,执行法官职务,如违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制裁。」愿受最严厉之制裁只是空口白话的誓言吗?谁来监督法官与检察官的违法失职?乱烘烘的监察院司法院为了针对监察委员能否查察司法案件,弄得极不愉快。然而从制度言,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认为有失职或违法情事,依《宪法》第九十七条得提出纠举案或弹劾案。一般认为包含司法人员在内。固然可否对法官行纠举权是为疑问。

法官与检察官若是明知而故意违法,其违法失职自然属于违法失职在提请审议纠弹范围之内。譬如,曾有不符羁押要件却迳命交保、将保证金扣押记载于判决理由已剥夺被告抗告之权等,皆是认定背离一般经验法则,或违反寻常之法律解释,作为纠弹之要件,则非无疑。法官法中,对于适用法律之见解,固然不得据为法官个案评鉴之事由,但是第二十一条,关于违反职务上之义务、怠于执行职务或言行不检者,监察委员仍得促其注意。对一些所谓恐龙法官似乎仍非不得纠弹。法官依《宪法》之规定乃依法律独立审判,况且刑法第二一五条有枉法裁判罪,若监察权无法对枉法裁判作成纠弹并移送侦查,恐对法官与检察官之拘束全部落空。世界上不会有一种职业身分是不被监督的,否则岂不养成怪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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