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陈赠吉/保障宗教自由的《宗教基本法》不可能凌驾《宪法》
▲《宗教基本法》草案审议因舆论的反弹而暂缓,但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及内涵仍须透过《宗教基本法》的立法予以明文化。(图/记者李毓康摄)
日前立法院前院长王金平立法委员等36位跨党立法委员连署提案《宗教基本法》草案,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原预订于10月24日进行审议,但经新闻媒体报导,有少数未参与连署的立法委员对草案部分条文有疑义,进而也有些民间团体在网路上出现反对声浪,批评《宗教基本法》草案部分内容可能让不肖人士假借宗教名义从事违法行为,原参与连署的立法委员因目前正值选举期间,唯恐选情受到影响而撤签;参与提案的立法委员则认为,《宗教基本法》草案目前既然已经遭到「政治化」、「污名化」,且草案内容原本都是可以进行讨论,所以也同意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暂缓审议。
其实如果从立委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的立法总说明及草案第1条规定可以看出,原本立法初衷是依据我国《宪法》第7条及第13条、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司法院释字第573号解释意旨,希望将「保障宗教自由」的内涵以《宗教基本法》予以明文化,做为我国宗教行政事务及后续《宗教团体法》立法的准则。
而司法院释字第573号解释所揭示的宗教信仰自由,包含内心信仰自由、宗教行为自由,也包括具有组织结构、人事及财政管理之自主权的宗教结社自由,同时也揭示国家对于宗教应谨守平等、中立与宽容等原则。这些大法官所揭示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与原则,都分别规定在王金平前院长等立委所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条文当中,借此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事实上,目前《宗教基本法》草案仍是处于甫经提案的「草案」阶段,在未经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之前,并未成为定案的法律规定,草案的条文内容原本就可以讨论、修改;更何况,草案目前尚未经立法院院会、内政委员会或党团协商等程序进行讨论,立法委员未来对于草案的讨论方向目前也无法预知。但现在部分舆论罔顾《宗教基本法》草案中符合大法官所揭示,宗教信仰自由内涵与原则的条文,反而一味对于整部草案予以批评、反对,甚至曲解、污蔑,以致无法聚焦于个别条文的内容加以讨论,诚可谓相当可惜。
过去十几年来,内政部的《宗教团体法》草案都因为被质疑违反《宪法》第13条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权团体的反对;现在,好不容易有立法委员提出一部符合大法官解释意旨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却迫于部分反对的意见致无法进入内政委员会审议,这也让十余年来难以解决的《宗教团体法》立法问题再向后延宕。
笔者看这次反对的意见有些是流于空泛的政治语言,如「凌驾宪法」、「超越行政」、「高于法院」等等,但是如果对应实际条文观察,并没有这回事。如果宗教能「凌驾宪法」,何必再制订《宗教基本法》?如果《宗教基本法》凌驾行政、司法,未来又何必再制定《宗教团体法》?足见这一部草案只是纲领、架构,把《宪法》及联合国相关公约的规定予以明文化而已。
在此呼吁政治人物、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大众应当理性看待《宗教基本法》草案,并以我国《宪法》第7条及第13条、联合国两公约与大法官解释所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与原则做为前提,讨论我国的《宗教基本法》应具备什么样的条文?草案内容可以如何进行修改?才能够兼顾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又可以避免重蹈过去《宗教团体法》草案不当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的覆辙,以利立法院尽速制定出一部符合宗教界与社会大众的共同期待的《宗教基本法》,也让我国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成为华人社会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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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上),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陈赠吉(下),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