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陈赠吉/「既有宗教建筑辅导合法机制」与《国土计划法》应相契合
▲国土计划必须兼顾国土保育与民间宗教信仰,使宗教发挥净化人心及安定社会作用。(图/视觉中国)
据报载,内政部于民国108年10月16日发出新闻稿澄清:目前研订的《国土计划土地使用管制规则》草案仍尚未定案,内政部将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审慎检讨,并订定既有宗教建筑辅导合法机制,兼顾国土保育与民间宗教信仰;内政部为了辅导寺庙土地或建物合法化,民国102年间已通函请各直辖市、县(市)政府订定《都市计划宗教专用区检讨变更审议原则》,故宗教团体对宗教建筑的用地不必过分担忧!
上述内政部新闻稿所澄清的问题,是源自于民国105年5月1日施行之《国土计划法》。依据该法第45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于本法施行后二年内,即民国105年5月1日前公告实施「全国国土计划」;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于「全国国土计划」公告实施后二年内,即民国109年5月1日前一并公告实施「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并于「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公告实施后二年内,即民国111年5月1日前一并公告「国土功能分区图」,且自公告「国土功能分区图」之日起现行《区域计划法》不再适用。依此规定,内政部已于民国107年4月30日公告实施「全国国土计划」,而直辖市、县(市)政府目前正在研拟「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草案,以期能于民国109年5月1日前公告实施。
针对《国土计划法》规定及内政部公告的「全国国土计划」内容,过去已有宗教界人士表示,未来在《国土计划法》规范下,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订定的《土地使用管制规则》,将较现行《区域计划法》对于土地使用的管制更为严格;虽然使用地种类中未来将新增「宗教用地」,但却同时增加变更或取得「宗教用地」的要件,这不仅不利于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也限制我国宗教多元发展,更有侵害《宪法》第13条「宗教自由」的疑虑。但如果国土计划及相关规定内容合理,宗教界才有能力遵循而不会产生额外负担,宗教界自然会配合政府法令而完成合法化,才能根本上解决长久以来困扰宗教界的问题,让政府、社会与人民皆蒙其利。
由此次内政部发布的新闻稿可以看出,内政部已经有关注到宗教界的声音及呼吁,也了解到宗教界对于《国土计划法》的质疑与需求,才会在新闻稿中特别说明,内政部过去已函请地方政府订定《都市计划宗教专用区检讨变更审议原则》,针对原合法或都市计划发布实施前既存的宗教建筑物,或未能补办寺庙登记证者,订定申请变更时机、办理程序、相关回馈机制及不同使用强度等规定;现在也将配合《国土计划法》订定「既有宗教建筑辅导合法机制」,以辅导寺庙土地或建物合法化。不过,内政部所谓之「既有宗教建筑辅导合法机制」,在新闻稿中并没有说明该机制之具体内容,目前也无法得知该机制在法律上的位阶。倘若内政部订定的「既有宗教建筑辅导合法机制」,在申请要件上无法涵盖大部分之宗教建筑,或其法律效果不足以确保宗教建筑在《国土计划法》下得以永续发展,或因法律位阶过低致无法发挥足够的成效,恐无法毕其功于一役,反而让政府的德政打了折扣。
依据「全国国土计划」第9章第1节「土地使用基本方针」规定,在「全国国土计划」公告前,若未依主管机关所订之「专案辅导合法处理方案」申请办理使用分区变更或使用地变更编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来将无法变更为「宗教用地」完成合法化,因此内政部订定「既有宗教建筑辅导合法机制」自应考量上述「全国国土计划」之规定。
而日前针对「农地违章工厂」合法化问题,中央政府透过修正《工厂管理辅导法》方式,地方政府则是在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中加入各种「管理计划」或「处理方案」,使未登记农地违章工厂可以合法化。既然目前内政部尚在研拟《国土计划土地使用管制规则》草案,各地方政府也在拟定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草案,笔者呼吁内政部允宜将「既有宗教建筑辅导合法机制」直接整合纳入《国土计划土地使用管制规则》草案,并促使地方政府将该机制也列入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草案当中,俾寺庙土地或建物得依循《土地使用管制规则》或「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达到合法化之目的;或者以「立法」或「修法」方式建构「既有宗教建筑辅导合法机制」,将该机制提升到「法律」位阶,使寺庙土地或建物有机会直接透过法律规定而完成合法化。如此将「既有宗教建筑辅导合法机制」与《国土计划法》及相关子法规定相契合,宗教界自然就可以配合政府法令而完成合法化,也才能真正确保未来在《国土计划法》下宗教建筑得以永续发展,使宗教继续在台湾发挥净化人心及安定社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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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上),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陈赠吉(下),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