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陈赠吉/合宪的《宗教基本法》让宗教自由法制化
依据立法院第9届第6会期第4次会议议案关系文书,立法院前院长王金平立法委员领衔,与林岱桦、黄昭顺、陈亭妃、江永昌、郭正亮、陈怡洁、马文君等36位委员提案连署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已正式在立法院提案,该法案由民进党、国民党、亲民党与无党籍跨党派提出审议,对于我国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而言,可谓是历史性的创举!
过去十几年来,内政部曾经提出许多版本的《宗教团体法》草案,但每次提出《宗教团体法》草案,都因为被质疑违反《宪法》第13条「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权团体的反对。特别是在民国106年6月间,内政部提出《宗教团体法》草案合计59条条文,由于行政管制密度过高,引起宗教界与社会各界强烈的反弹声浪,甚至还有「众神上凯道」的陈情抗议。内政部见到社会与宗教界对于《宗教团体法》草案仍有异议,只好从善如流,宣布缓推《宗教团体法》草案的立法。
日前立法院三读通过的《财团法人法》,在立法审议期间,立法委员与社会各界也曾经就「宗教财团法人」是否纳入《财团法人法》规范的议题进行广泛讨论。最后《财团法人法》三读通过的条文中,在第75条明文规定「宗教财团法人」的设立、组织、运作与监督管理另以法律予以规定。足见「宗教团体」涉及《宪法》第13条「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保障,因此有制专法予以规定的必要。
▲宗教信仰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保障。(图/记者李毓康摄)
立法院跨不同政党之数十位有见识的立法委员,在听取宗教界与社会各界的诉求后,联名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推动我国从民间发起的宗教立法。草案总计有31条条文,包含政府办理宗教事务的权责分配、宗教信仰自由内涵与限制、宗教自主权范围、宗教法物保障、宗教教育、公益事业、税捐减免、宗教用地等主要部分,不仅具体化、明文化我国《宪法》第13条与司法院释字第490号、第573号等解释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草案内容更符合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之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等国际公约、宣言,要求国家对于宗教自由予以保障的义务与规范,草案内容堪称完备。
期盼立法院能顺应民意,尽速审议通过《宗教基本法》草案,让《宗教基本法》成为我国宗教政策与立法的最高指导原则。俾使内政部未来在拟定《宗教团体法》草案时,能有立法准则可资依循,不仅解决《宗教团体法》十余年来迟迟无法完成立法之缺憾,同时也可以化解宗教界长期对于《宗教团体法》草案的疑虑。
在完成《宗教基本法》与《宗教团体法》的立法工作后,我国「政治」(《政党法》)、「社会」(《社会团体法》)、「职业」(《职业团体法》)、「宗教」(《宗教团体法》)等四种「人民团体」的法制化即可完备。
《宗教基本法》的立法,不仅可凸显我国《宪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权立国」精神,更让我国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与世界先进国家接轨,成为华人社会的宗教立法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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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上),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陈赠吉(下),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