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李宗瑞淫照 《自由时报》副总编、记者等3人判刑

李宗瑞遭判最重刑期,遏止夜店捡尸歪风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淫魔富少」李宗瑞性侵偷拍案在2年前闹得沸沸扬扬,当时《自由时报》刊登3张被害裸女照片,虽经马赛克处理,相关人员仍被检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诉,高等法院今天(6日)维持一审原判,判影剧副总编辑邓蔚伟6月,影视艺文中心撰述委员刘卫莉、撰稿记者陈惠贞3月,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民国101年(2012)8月14日,《自由时报》影剧版头条《李宗瑞之父 请辞元大金董事》配上3张马赛克处理过的裸女照,内文报导「李宗瑞涉迷奸案,继日前曝光部分淫照……,另外两张分别是两名模特儿,全裸躺在床上,三点全露,其中一张女模手腕上还戴着夜店手环」。

检方认定《自由时报》散布李宗瑞窃录画面,依妨害秘密罪起诉邓蔚伟、刘卫莉、陈惠贞3人,一审期间,邓男等3人都抗辩不知照片是被李宗瑞偷拍的,且已打马赛克及裁切处理,未让受害人身分曝光,并以性侵偷拍案是社会瞩目事件,报导此事是基于社会公益,应受《宪法》保障。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认定,邓男3人刊登裸照前已知受害人身分,也知照片是李宗瑞偷拍,个人隐私权更是基本权利,今年5月依妨害秘密罪判处邓蔚伟6月徒刑,刘卫莉及陈慧贞各3月徒刑,都可易科罚金。全案经上诉,高等法院维持一审见解,判决驳回上诉,易科罚金18万及9万元,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