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李宗瑞性爱照 《自由》、《中时》副总遭起诉

▲刊李宗瑞淫照,《自由时报》、《中国时报副总记者被告遭起诉。(图/资料画面)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李宗瑞偷拍案喧腾一时,北检10日针对部分媒体网友涉嫌刊登性爱照片散播性爱影音部分侦查终结,《自由时报》邓姓副总编辑、刘姓撰述委员陈姓记者与《中国时报》杨姓和陈姓副总编辑、王姓主任和陈姓记者被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诉。另外,涉嫌散播性爱影音的12名网友被依妨害风化罪嫌被缓起诉处分

《自由》8月14日在影剧版刊登李宗瑞性爱光碟不雅照,并报导一批在影片中的小模艺人名单检方当天即传唤撰文的该报两名影剧记者查证。据指出,两人指称是受长官指示撰写该篇报导,并不清楚淫照来源。检方8月16日传唤影剧中心邓姓副总编辑说明,邓也说不知来源。

检方认定《自由》刊登猥亵影像,触及妨害风化及妨害秘密罪,前者可处2年以下徒刑后者最重处5年以下徒刑;由于3人说法有所保留,将3人由证人身分改列被告。

李宗瑞在8月23日投案后,相关的性爱影片及照片即在网路上失控似地流传,从最早的8G原始档到27G,甚至出现高达30G档,北检调查散布管道,上午指挥全国多个县市刑事警察大队,赴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县台中市彰化县台南市高雄市屏东县花莲县等10多处搜索,共逮捕12名涉嫌散布性爱影片的网友。

另外,《中国时报》8月26日在头版及次版刊登「变态淫魔,硬上月事妹」等新闻,以及李宗瑞与女子房间内的偷拍画面截图。台北地检署当日立即分他字案侦办,朝刑法的妨害秘密及散布猥亵物品等罪追查。

这次的偷拍案衍生案外案包括不雅照散布及泄密两部分,违者恐触犯刑法第235条散布、贩卖猥亵物品及制造持有罪,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3万元以下罚金,以及刑法第315条之2,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