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学生受教权、就学歧视合法化 61团体连署反宗教基本法草案

▲61个民间团体连署反对「宗教基本法」。(图/记者季相儒摄)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在立法院延宕20年迟未处理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国民党立委王金平黄昭顺马文君民进党立委林岱桦等共同提出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原排定明天在立院内政委员会审查,但内容引发外界质疑。计61个民间团体连署并发起反对声明,认为「宗教基本法」草案将严重侵害学生教权教师专业工作权,造成社会撕裂争议教育倒退逆行之祸根

这项声明由性别平等教育大平台、台湾性别平等教育协会妇女新知基金会、台湾同志咨询热线协会4个团体发起「坚决反对《宗教基本法》草案干涉学校教育,影响学生、教师权益-民间团体联合声明」,并获至少妇女救援基金会、台湾家长教育联盟、台湾同志家庭权益促进会、台湾教育人员产业工会等57个团体连署。

声明全文如下:

本周三10月24日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排审「宗教基本法」草案,此议程与草案内容一出,立刻引起社会哗然,许多民众首先质疑为何宗教团体财务资讯不必公开,我们更发现此草案与教育相关的条文将严重侵害学生受教权、教师专业与工作权。我们对此表达强烈反对,反对特立专法大开宗教团体之方便大门,让法律为宗教服务,使宗教信仰凌驾宪法》第 21 条国民教育、《教育基本法》第 6 条教育中立原则、《教师法》之教师专业规范、禁止就业歧视等法令之上(详阅后附之相关条文),宗教势力得以入侵国民教育与占用公共媒体资源。此举非但违反教育中立原则,更加种下学生受教权与教师专业自主权被严重干涉,造成社会撕裂争议、教育倒退逆行之祸根。

宪法第 13 条虽有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惟我国并无政教合一之背景,依据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 490 号解释,人民有信仰与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参与或不参与宗教活动之自由;国家不得对特定之宗教加以奖励或禁制,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畀予优待或不利益。亦即,任何一个宗教的活动与信仰宣传都不该进入公共教育体制及媒体公共资源的范围内,也不得以宗教自由之名来侵犯他人的权利,或漠视他人自由而强加灌输宗教宣传。

此草案一旦通过,不仅将抵触《宪法》与前揭各相关法令,更将造成诸多伤害:

(一)宗教合法入侵校园

本草案第 7、9、13、15、16 及 19 条之规定,恐会引发教育现场之混乱与无所适从。首先,学校是否将成为「传播宗教之适当场所」?此已违反我国《教育基本法》第 6 条第 3 项规定「公立学校不得为特定宗教信仰从事宣传或活动」,若学校成为传播宗教的适当场所,恐将让部分特定宗教信仰的教育工作者,「依法」灌输学生自身宗教信仰。一旦这种状况成真,各种宗教将纷纷进入校园传教,学校变为具争议的场所,不但影响学生学习,更会引发社会诸多争议。

再者,草案第 16 条规定要求「国民基本教育应将宗教知识教育列入课程」,所谓「宗教知识教育」内容竟包含培养「宗教情操」。任何受过国民基本教育的人们都清楚,课程不仅包括认知知识,也包含情意态度与技能行为。现在大部分学生在选填「宗教信仰」时都勾选「无」,若此条文通过,请问学校要在什么课程列入宗教知识?打算教导什么样的宗教知识?难道要在地球科学或生物课程中,要求学生研习生命起源于上帝创始世界之「宗教知识」?何谓宗教情操?难道是类似现在部份学校竟容许宗教人士在晨间早自习时带领晨祷,让学生感受「宗教情操」?

又,草案第 16 条第 4 项之规定,甚至容许「宗教知识教育」师资「由学校自行委聘专业人士担任」,违反《教育基本法》以及《教师法》之教师专业规范,若这些「宗教专业人士」不需具备教师资格,将严重影响学生的受教权。

(二)宗教合法占用媒体公共资源及公益频道时段

政府已开放台湾许多宗教团体开设自己专属的宗教频道;然而,在此草案第 17 条之「保障」下,不仅这些专属频道,连有线广播电视、公共广播电视稀少的「公益」频道时段都将被宗教势力合法占用,排挤真正的公益资讯使用媒体公共资源之宣传机会,更迫使全民接受各种宗教节目的轮播!大法官早已阐释宪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及不信仰宗教之自由,因此,政府虽容许宗教有自办媒体之自由,但媒体公共资源之运用仍应符合公众利益之目的,此一界线不容逾越。此外,一旦容许宗教占用公益频道播放时段,不仅将引发「全民为某特定宗教买单」之疑虑,更将造成各宗教使用公益时段分配不均之争,造成更多社会混乱纷争,完全违背「公益」之意义。

(三)就业与就学歧视合法化

本草案第 13、14、16 及 19 条之规定,将允许宗教团体所设立之私立学校可「合法」要求全校教职员须与该宗教团体相同信仰,并可基于信仰理由进行差别对待,对于与其宗教信仰不同、教义不符之教职员进行解聘或不聘雇,对于与其宗教信仰不同、与其教义不符之学生,更可不发予毕业证书与修业证明。所谓「不符教义」,可能将扩充至对于曾有离婚、中止怀孕、同性伴侣、非主流性别样貌、跨性别的教职员及学生之歧视与差别待遇。台湾目前由宗教团体所设立之数十所学校,如:辅仁大学、道明中学、能仁家商、崇华双语小学等,未来师生都可能遭受这些歧视问题或潜在威胁。

学校开设之目的应当以「教育」为本,而非宣扬和深化宗教信仰。在其他国家尚有因信仰不容之其他教派为由,而解雇教师之案例。此草案一旦通过,若教职员工与该校宗教信仰有所不同,恐侵害其工作权益,不仅破坏原先教育目的,压迫无相同信仰之师生的信仰自由,更违反《劳动基准法》与《就业服务法》关于宗教就业歧视之规范。且此条文之范围不止将适用宗教团体所设立学校的教职员,更包含宗教团体所成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企业工作人员(如糕点烘焙坊、咖啡厅等),一旦通过恐将造成台湾社会整体的严重就业歧视。

综上,我们想提醒立法委员欧洲人权法院针对宗教与教育的争议所指出的方向,相当值得此时的台湾社会参考。2011年针对在教室悬挂基督定十字架像、Lautsi 等控告义大利(Lautsi u.a./Italien)的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表示:「对于不同宗教信仰与信仰确信,国家有义务保持中立以及不偏不倚的态度。这在不同的宗教间以及不同信仰确信间,皆有其适用。国家在履行其教育与课程的任务时,必须确保:相关资讯与知识的传授,必须保持客观、批判及多元的方式,使学生可以在安静的氛围下、免于遭受无端的传教热诚,发展其对于宗教的批判态度。在此,国家不得予以教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