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宗教自由不打折 期盼合宪的《宗教团体法》

台湾是一高度信仰宗教自由的国家,为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政府除须保障个人信仰宗教自由外,也必须保障「宗教团体自治」及「宗教团体经济的自主」。(图/记者李毓康摄)

台湾是一高度信仰宗教自由的国家,宗教多元化的呈现及其对社会安定所发挥的功用世人也有目共睹。2017年6月间内政部提出《宗教团体法》草案,该草案目前引起一些宗教团体走上街头,并纷纷向各地县市政府进行陈情。

联合国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第18条:「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而我国《宪法》第13条也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自由,足见此一自由为人民的「基本权」。为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政府除须保障个人信仰宗教自由外,也必须保障「宗教团体自治」及「宗教团体经济的自主」。我国大法官会议于释字第573号解释,将《寺庙监督条例》第8条宣告违宪而无效,也是认为政府须顾及宗教组织之自主性、内部管理机制之差异性,以及为宗教传布目的所为财产经营之需要,对该等寺庙之宗教组织自主权及财产处分权如要限制时,也必须合乎「比例原则」及「平等原则」。

目前国内部分宗教团体之所以会表达反对今年6月间内政部所提出的《宗教团体法》草案内容的声音,应该是质疑该版本内有多数条文已侵害「宗教团体自治」精神、宗教团体经济的自主,且不符合各宗教团体受平等对待的「平等原则」及违反「比例原则」所要求的「公益性」、「必要性」、「相当性」等。

笔者认为,政府如欲使自己所提出的《宗教团体法》草案,获得宗教团体的支持,就必须接受下述九大原则的检视,即:尊重信仰宗教自由;不得违反平等原则;不得侵害宗教团体之财产权;遵守国家的中立性原则;遵守国家的宽容原则;遵守「法律保留原则」;限制宗教自由必须符合「公益理由」(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限制宗教自由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当性原则);尊重宗教团体经济的自主,宗教团体财产属于宗教团体的自治事项,国家宜保持中立且不宜过度介入。

相信内政部如能虚心接受各界宗教团体的意见,改变管理的思维,调整草案条文内容,使之成为一部合宪的《宗教团体法》,相信一定可以获得宗教团体的支持。

好文推荐

李永然外役转型中途之家 助受刑人复归社会

李永然/侦查不公开无限上纲 司法公信无限挑战

李永然/ 滥权检察官 刀殂下的鱼肉

李永然/司法不彰问题出在专业不足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